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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證據嗎
法律分析:手機電話通話錄音可以作為刑事案件的證據使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法律分析:錄音錄像屬于視聽資料,可以作為證據,但依據司法解釋,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方式所得的錄音錄像,不能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法律證據的,但是有一個前提就是錄音必須是合法的。如果錄音是非法所得,或者是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了權益的,那么就是違法行為了,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錄音證據怎樣能被有效采用 在實踐中,首先看錄音證據內容是否清晰可辨。
錄音可以作為法律證據,但要符合下列條件:錄音盡量保存原始載體;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錄音盡量不要單獨作為法庭證據;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被剪接、剪行襲輯或者偽造,前后連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觀真實性和連貫性。
律師解可以。電話通話錄音若得到效力的確定,一般是能夠作為法庭直接證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以及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是對方未提出反駁或反駁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錄音證據作為判案依據時,還要對錄音證據是否有疑點進行審查。如果對方當事人對錄音資料表示質疑,并提出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那么該錄音證據便失去證明力;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反駁,法院就應當確認該錄音證據的證明力。
法院為什么不可以錄音錄像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開庭期間不允許私自錄音錄像。當然也是為保證法庭秩序,并維護其莊嚴形象。最后避免有心之人斷章取義,故意篡改庭審事實進行散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法院需要對庭審經過全程錄像,必要時還會進行庭審直播,當事人沒有必要再自行錄像。
法律主觀:法庭不能進行錄音錄像的原因是:維護庭審現場的秩序,以及法庭的莊嚴形象。允許拍照,錄音錄像,試必會影響法庭的審理,干擾法庭秩序。其次需要保護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未成年人保護,國家安全。也有可能審判過程外泄會影響其他案件偵辦等因素。
首先,要維護庭審現場的秩序,以及法庭的莊嚴形象,法院開庭審理作為專業要求非常高的一項活動,如果允許拍照,錄音錄像,試必會影響法庭的審理,干擾法庭秩序。其次,法庭審判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未成年人保護,國家安全,也有可能審判過程外泄會影響其他案件偵辦等等因素,所以是禁止的。
法律主觀:法院執行現場錄像有兩種:(一) 執行死刑 的現場。執行死刑的現場外都有警戒線,無關人員不要說錄音錄像了,就是進入現場也是被嚴格禁止的。(二)民事案件對被告的財產執行的現場,通常被執行的都是固定資產,例如廠房、機器、設備、住宅樓。
刑事案件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
訊問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實行訊問人員與錄制人員相分離的原則;訊問由檢察人員負責,不得少于二人;錄音、錄像一般由檢察技術人員負責,經檢察長批準,也可以指定其他檢察人員負責錄制,對錄制人員適用刑事訴訟法有關回避的規定;訊問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應當在看守所進行。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看守所訊問或者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對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第一審普通程序和第二審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應當對庭審活動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像;簡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應當根據需要對庭審活動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巡回審判等不在審判法庭進行的庭審活動,不具備錄音錄像條件的,可以不錄音錄像。
法律分析: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刑事案件錄音錄像的規定
法律分析:錄音錄像適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對訊問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像。
在刑事案件處理中,若在看守所進行訊問或通過網絡視頻等遠程方式訊問犯罪嫌疑人,也必須進行錄音錄像。各級公安機關應努力實現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的全程錄音錄像。相關部門如裝備財務、警務保障、科技、信通等部門應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應當對每一次訊問全程不間斷進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選擇性地錄制,不得剪接、刪改。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在看守所訊問或者通過網絡視頻等方式遠程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盡快實現對所有刑事案件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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