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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錄一覽: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
- 2、環境質量標準的定義是什么?
- 3、環境質量標準
- 4、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什么原則?
- 5、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 6、污染源排放標準的制定一般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環境保護標準(以下簡稱環保標準)的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環保標準體系,不斷提高環保標準工作的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管理條例》,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級、各類環保標準的管理。第二章 環保標準的分類、分級第三條 環保標準是為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對大氣、水、土壤等環境質量,污染源,監測方法以及其他需要所制訂的標準。
環保標準包括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環保基礎標準和環保方法標準等。
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分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兩級。環保基礎標準和環保方法標準只有國家標準。第四條 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護人群健康、社會物質財富和維持生態平衡而對有害物質或因素所做的規定,是環境政策目標,是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
國家環境質量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對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可制訂地方環境質量補充標準。第五條 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了實現環境質量標準目標,結合技術經濟條件和環境特點,對排入環境的污染物或有害因素所做的控制規定。
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于全國范圍。當地方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適于當地環境特點和要求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可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
凡頒布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區,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地方標準未做出規定的,仍執行國家標準。第六條 環保基礎標準,是在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對有指導意義的符號、指南、導則等所做的規定,是制定其他環保標準的基礎。第七條 環保方法標準,是在環境保護工作范圍內,以抽樣、分析、試驗等方法為對象而制訂的標準。第三章 環保標準的制訂和修訂第八條 環保標準的制訂和修訂的基本原則:
(一) 制訂標準要體現國家的環境保護有關方針、政策和規定,符合國情,從實際情況出發,力求獲得最佳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 制訂環境質量標準,要以環境基準做基礎。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要考慮自然界的凈化能力和充分利用資源、能源,力求把污染物消除在工藝生產過程中。(三) 制訂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要考慮區域環境功能、企業類型、污染物危害程度和環境容量,以及采取的技術措施難易和效益大小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四) 要積極采用國際環保標準和國外先進環保標準,逐步做到環保基礎標準和通用方法標準基本上采用國際標準。
(五) 環保標準既要保持相對穩定性,又要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發展的需要,適時修訂。第九條 國家環保標準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歸口管理并組織制訂、 審批、 頒布和廢止。國家環保標準要向國家標準局備案。第十條 地方環保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歸口管理,組織制訂,報請人民 *** 審批、頒布和廢止。在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制訂地方總量控制標準。
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相關的地方環保標準,由相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共同商定,審批、頒布和廢止。地方環保標準要向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部門,根據編制環保標準計劃任務,確定環保標準的主編單位和參加單位,組成環保標準編制組。
環保標準編制組,負責環保標準的制訂和修訂。要按照環保標準計劃任務書的要求、編制程序和規定進行工作。
環保標準頒布后,主編單位要組織調查研究,總結經驗,了解標準實施中的問題,適時修訂。第十二條 新的標準頒布后,與其對應的原有標準即予廢止。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提出環保標準草案建議稿,由該標準歸口單位審理。第十四條 參加制訂標準的單位和主要人員, 要在頒布的標準正文或說明中列
明, 以便明確責任和做為對干部考核的依據。第四章 環保標準的實施第十五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為實現環保標準創造條件,制訂實施計劃和措施,充分運用環境監測等手段,監督、檢查環保標準的執行。第十六條 環保標準一經批準發布,各有關單位都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因違反標準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批評、處分、經濟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環境質量標準的定義是什么?
環境質量標準是衡量環境質量的依據,是環境保護的政策目標,也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基礎。環境質量標準包含大氣環境質量標準、水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和生物環境質量標準四類。環境質量標準適合于全國范圍,地方只能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作為補充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國家為保護人民健康和生存環境,對污染允許含量所作的規定。環境質量參數是環境中污染物對人類和其他生物等產生不良或有害影響的最大劑量或濃度。
環境質量基準和環境質量標準是兩種不同概念,環境質量基準是由污染物同特定對象(人和其他生物等)之間的劑量——反應關系確定的,不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人的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環境質量標準是以環境質量基準為依據,并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因素,經過綜合分析制定的,由國家管理機關頒布,一般具有法律強制性。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污染物允許劑量或濃度原則上應小于或等于相應的基準值。環境質量標準體現國家的環境保護政策和要求,是衡量環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環境規劃、環境管理和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
[img]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指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對環境中有害物質或因素的容許濃度所做的規定。它是國家環境政策目標的具體體現,是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依據,也是環保部門進行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環境質量標準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
環境質量標準是為了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環境,保證資源充分利用,并考慮技術、經濟條件,而對環境中有害物質和因素作出的限制性規定。亂銷猛
對污染物在生物體內的最高容許含量所作的規定。污染物可斗孝通過大氣、水、土壤、食物鏈或直接接觸而進入生物體,危害人群健康和生態系統。規定了食品(糧食、肉類、乳類、蛋類、瓜果、蔬菜、食油等)中的農藥殘留量。美國、日本、蘇聯等也規定了許多污染物和嘩橋農藥在生物體內的殘留量。
環境質量標準的制定應遵循什么原則?
1、以人為本的原則:保護人體健康和改善環境質量是制定環境標準的主要目的,也是制定標準的出發點和歸宿,是各類環境標準都要貫徹的主要原則。
2、科學性、政策性原則:制定環境標準要有充分的科學依據,要體現國家關于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符合我國國情,促進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的統一;使標準的依據和采用的技術措施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切實可行。
3、以環境基準為基礎,與國家的技術水平、社會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基準和標準是兩個不同的概念。環境質量基準是由污染物或因素與人或生物間的劑量反應關系確定的,不考慮人為因素,也不隨時間變化。而環境質量標準是以環境質量基準為依據,綜合考慮社會、經濟、技術等諸因素制定的,可以根據情況變化不斷修改、補充。
4、綜合效益分析,實用性、可行性原則:制定環境標準必須進行詳細的環境、社會、經濟效益分析,剖析代價和效益間的關系,力爭最小代價和最大效益。標準要定在最佳實用點上,即從實際需要出發,落實“最佳實用技術”(BPT法)、“最佳可行技術”(BAT法)和“最佳實驗技術”(BDT法)。BPT法是指工藝和技術可靠,從經濟條件上國內能普及的技術;BAT法是指技術上證明可靠、經濟上合理,屬于代表工藝改革和污染治理方向的技術。BDT法是指國內現有平均技術水平。
5、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原則:我國各地自然條件和經濟發展情況不同,環境容量不同,加之國家標準中有些項目并未做規定,所以允許地方環保部門根據當地的環境特點、技術經濟條件,制定地方環保標準。
6、與有關標準、規范、制度協調配套原則:質量標準與排放標準、排放標準與收費標準、國內標準與國際標準應相互協調才能貫徹執行。
7、采用國際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的原則:隨著經濟全球化,標準趨同已成為世界各國標準化的目標。采用國際標準即是加入WTO的一般要求,也是提高我國環境監測能力和水平,參與國際國內競爭的需要。
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制定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需要考慮環境質量標準。
1、美國污染源排放標準的制定和行業類別、設備類型、控制技術水平以及所在地區大氣質量是否達標都有關系,同時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制定標準時的污染控制技術水平制定的。
2、以美國的新建污染源排放標準(NSPS)為例,NSPS是基于最佳展示技術(BDT)制定的,是在考慮經濟成本及其他因素的基礎上,在某指定行業已展示過的最佳減排系統。
污染源排放標準的制定一般需要考慮哪些因素?
環境質量標準是對某個范圍內環境質量好壞的評定,排放標準是對車輛尾氣排放的限定。
汽車尾氣會對環境產生影響,但并不是唯一的影響因素。影響環境的因素還包括當地工業生產狀況、氣候條件、當地居民生活方式等。
所以環境質量標準和排放質量標準沒有沖突,前者是對整體環境進行評定,后者是對影響環境質量的因素之一--汽車尾氣排放--進行限定。
關于制定環境質量標準時可以不考慮的因素是和制定環境質量標準時可以不考慮的因素是哪些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