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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理由都有哪些
- 2、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 3、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條件有哪些
- 4、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 5、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回避規定是什么?
- 6、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理由都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的理由都有哪些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申請法官回避的理由主要有四種。首先,如果法官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當事人可以申請回避。其次,如果法官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例如本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關聯,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第三種情況是,如果法官曾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回避。
刑事訴訟法回避的規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
回避的期間,是指回避適用的訴訟階段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適用于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等,因而適用于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開庭的時候,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刑事訴訟法規定回避的條件有哪些
1、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理由都有什么一般理由: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2、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回避的方式又有以下幾種:審判員或者陪審員或者書記員等等工作人員自己要求回避。因為他們在案件進行過程中遇到了需要回避的情況,所以進行回避。者一個規定是利用了公安局司法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養以及他們的自律意識,以此來要求在職的工作人員進行適當的回避。
4、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5、刑事訴訟法第29條確立了自行回避制度。這種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自律和自我約束意識,消除可能導致案件得不到公正處理的人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6、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不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于“不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并不得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中需要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回避適用的情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刑事訴訟中應當回避的情形有: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回避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回避規定是:屬于本案的當事人的、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與辯護人有利害關系的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案件情況來進行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另外,參與偵查活動的記錄人、翻譯人員和鑒定人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刑事案件回避制度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31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規定是包括回避的條件、回避的審查、回避的申請等。《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職員若是與刑事案件相關就需要回避,具體需要回避的主體是審判、檢察或者是人員,一般來說,這些職員在發現自己與案件相關時,會主動回避,若是沒有回避的,那么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出庭的檢察人員回避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休庭,并通知人民檢察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8條的規定,如果對回避決定不服,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如果沒有當庭申請復議,回避決定就會發生效力。
刑事訴訟法中回避由誰決定?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2、在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中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應由不同的負責人進行決定。具體來說,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而院長的回避則由本院的審判委員會來決定。同理,檢察人員的回避由檢察長決定,檢察長或偵查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則由同級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3、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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