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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證據的認定
1、法律分析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真假:電子證據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真假的認定必須要符合證據的三性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真假,也就是客觀性、合法性和關聯性??陀^性主要從記錄的形式以及記載的內容兩方面進行考慮,關聯性則是其證明的事實與案件待證的事實是否有客觀的聯系,合法性則是從記錄形式及是否有過修改等方面進行認定。
2、當事人以電子數據作為證據的,應當提供原件。電子數據的制作者制作的與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來源于電子數據的打印件或其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真假他可以顯示、識別的輸出介質,視為電子數據的原件。
3、電子證據能否被法庭認可并作為定案的證據,根據現行法律并無依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真假了七種證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的外延,即只有以上的證據才能被采納為定案的證據。
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應用注意事項都有哪些呢
刑事訴訟電子證據的合法性和相關性審查相關性是證據的本質屬性,審查判斷某一刑事訴訟電子證據是否具有相關性,應從三方面著手:即刑事訴訟電子證據是否能夠證明案件的某方面問題;該問題是否為案件事實爭議的問題;該刑事訴訟電子證據對爭議問題的解決是否具有實質性意義。
一)計算機電子證據的收集主體。鑒于電子證據易于刪改和隱蔽性強的特點,對其進行收集必須由國家司法機關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而非任何人員(包括一般辦案人員)都可進行。這里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專業技術部門中能勝任具體案件辦理、具有相關電子知識和電子技術的人員。(二)電子證據收集的取證權力。
電子證據作為證據的要求如下:電子證據的客觀性標準。
一) 計算機電子證據的收集主體。鑒于電子證據易于刪改和隱蔽性強的特點,對其進行收集必須由國家司法機關認可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而非任何人員(包括一般辦案人員)都可進行。這里的專業技術人員是指專業技術部門中能勝任具體案件辦理、具有相關電子知識和電子技術的人員。
法院如何審查電子證據?
四)電子數據是否被完整地保存、傳輸、提取,保存、傳輸、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電子數據是否在正常的往來活動中形成和存儲;(六)保存、傳輸、提取電子數據的主體是否適當;(七)影響電子數據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存在多份傳真件的,應審查各傳真件之是否相互銜接,與其他證據能否印證。通過一系列傳真件結合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各傳真件之間存在連續性及關聯性的,可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3)對單一傳真件的審查,可以適用證據補強規則,結合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定我國民訴法規定:quot;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quot;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
說說法律上對于電子證據的認定是怎么樣的呢
1、電子證據能否被法庭認可并作為定案的證據,根據現行法律并無依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證據的外延,即只有以上的證據才能被采納為定案的證據。
2、電子證據特征:由于網絡環境產生的數據極容易被改變、滅失、偽造甚至毀滅,因而電子證據作為司法認定的證據材料時,必須滿足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三個特征。
3、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quot;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quot;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
4、客觀真實性:電子證據一經形成便會在計算機、網絡等電子設備軟、硬件系統中留下痕跡或記錄,其能夠客觀、真實的記錄案件實際情況,反映出事實的原始狀態,在電子設備正常運行狀態下,電子數據較傳統的證據表現形式更具客觀公正性。
5、而簡單否認或采信證據的效力,法官建議用人單位在使用電子形式向勞動者進行送達、公示之前,應與勞動者進行相應的書面約定,確定勞動者知悉并認可此種送達方式,并明確勞動者所有的辦公系統用戶名、電子郵箱地址、手機號等。法官還建議完善司法解釋對于電子證據的認定規則。
6、制作司法文書:包括檢查筆錄和鑒定等,通過權威部門對特定事實的認定作為證據,具有專門性、特定性的特點,具有較高的證明力。例如,在涉及數字簽名、電子商務等網絡特色的證據提取中,可以使用這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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