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限期出境的,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出境。如果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不服從限期出境決定,公安機關可以采取強制措施。
從法律條款來看,限期出境是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采取的措施,而不是行政處罰。因此,限期出境不屬于行政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離境或者遣送出境。
從法律條款來看,責令限期離境屬于治安管理處罰范疇,而非行政處罰。
根據以上法律條款可以得出結論限期出境并不屬于行政處罰,而是公安機關依據法律規定采取的措施。因此,限期出境不會對被限期出境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造成行政處罰的記錄。但是,被限期出境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再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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