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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修訂了哪些內容
1、法律分析:最低刑責年齡下調至12周歲。奸淫 *** 最高可處死刑。與未成年養女發生性關系判刑。冒名頂替入學上崗等正式入刑。侮辱、誹謗英烈烈士人判刑。搶公交車方向盤判刑。襲警罪正式明確。高空拋物等正式入刑。保障疫情防控正式入刑。
2、其中規定:第一,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與未成年養女發生性關系判刑。
3、修改了對國家機關和企業 *** 、行賄行為的規定,加重了對情節嚴重和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行為的處罰,同時明確了多項加重處罰的情境,如多次行賄、向關鍵領域行賄等。
4、第二十條刑法的修改內容 第二十條刑法主要對正當防衛行為進行了規定。根據新的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5、第四,將犯罪主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刑訴法修改的幾大亮點
刑事訴訟法修改有以下亮點:“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受嚴限。現行刑訴法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規定,拘留、逮捕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亮點有:刑訴法完善了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受嚴限,適當延長一審案件的審限,明確二審應開庭審理的范圍,增加4個審理未成年人特別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新刑事訴訟法共計修改二十三處,具體內容主要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處理;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時的程序規則;補充了不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全文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新內容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刑事訴訟法新內容,必須忠實于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刑事訴訟法新內容,應當追究責任。
2、年10月26日刑事訴訟法新內容,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為正確理解和適用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解釋。
3、法律主觀:根據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為對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相關規定。
4、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刑訴法新修改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現行的五種強制措施(逮捕、拘留、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拘傳)在應對復雜犯罪情況和變化的執法環境時刑事訴訟法新內容,其規定已不足以滿足司法實踐需求。
適當定位監視居住措施刑事訴訟法新內容,明確規定適用條件。監視居住同取保候審類似刑事訴訟法新內容,都是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限制自由的程度不同。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這兩種強制措施規定了相同的適用條件。
刑事強制措施主要包括五種: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及逮捕,且僅限于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拘傳針對尚未羈押者;取保候審適用于危害性較低者;刑事拘留則對現行罪行或疑似重大罪犯實施;而逮捕面向已查證屬實的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
取保候審。刑事訴訟中的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監視居住。
法律主觀:刑事強制措施有拘傳(即傳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其進行訊問);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先行拘留(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以及逮捕(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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