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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明”在民事訴訟中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里的釋明:法院民事訴訟里的釋明的釋明就是由法院的審判人員對案件所涉法律的內容以及其與案件之間的關系向案件當事人進行解釋和說明。釋明作為心證的一種時民事訴訟里的釋明,一般是指訴訟中法官根據有限的證據,可以大致推斷出案件的事實為真,或是僅形成“薄弱”心證的一種訴訟證明的結果。釋明的確信程度相對弱于“證明”。
“釋明”在民事訴訟中的意思是指當事人的主張或陳述不明確時,法官應當通過發問等方式協助當事人明確其主張,使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進行充分辯論的司法行為。
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明確、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法官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啟發或要求當事人對上述事項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修正的訴訟行為。
法律分析: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明確、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法官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啟發或要求當事人對上述事項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修正的訴訟行為。
釋明,這一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概念,是法院與當事人的權利博弈產物。在訴訟觀念從自由觀向社會觀轉變,辯論主義從古典轉向協作的過程中,明確界定釋明為義務,有助于深入理解民事訴訟的本質。這一界定使辯論主義得以優化,處分權主義得以充分展現,既判力的正當性得到強化。
狹義證明指審判產生確信狀態,廣義證明(釋明)指審查時產生大致可信的狀態。廣義證明與狹義證明分別稱為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在起訴階段,原告提交的證據用于證明起訴權利、法院管轄權,證明程度不同于審判階段。起訴證據的釋明對象包括程序與實體。在民事訴訟中,程序與實體相互依存,無法獨立存在。
釋明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釋明權是法官應盡的一項義務,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但由于現行的法律規范對于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行使釋明權無明確、統一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官在民事訴訟中行使釋明權時的作法不一,影響了法官客觀、公正、公平、中立的行使好釋明權這項義務。
法律分析: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明確、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法官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啟發或要求當事人對上述事項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修正的訴訟行為。
法律分析:從現行我國相關法律來說,法官的釋明權可以在對上述所有方面都進行釋明,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5條第1款規定,法院有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釋明義務。
“釋明權是法院為了救濟當事人訴辯能力上的不足或缺陷,通過發問當事人的方式以澄清當事人所主張的某些事實,引導和協助一種救濟方式”也有的學者將釋明權定義為大陸法系國家為了明了當事人所主張的請求和事實而促進當事人充分陳述或指揮其舉證的訴訟指揮權。
民訴法關于釋明權的規定
1、法律分析:釋明權是法官應盡的一項義務,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但由于現行的法律規范對于法官在民事訴訟中如何行使釋明權無明確、統一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法官在民事訴訟中行使釋明權時的作法不一,影響了法官客觀、公正、公平、中立的行使好釋明權這項義務。
2、法官釋明權,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陳述的意見或提供的證據不明確、不充分、不適當的情形下,法官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發問、提醒、啟發或要求當事人對上述事項作出解釋說明或補充修正的訴訟行為。
3、對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鑒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參與訴訟。原告啟動訴訟程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
4、《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么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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