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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質量事故處罰標準是什么?
1、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2、建筑法規一般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對施工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3、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4、(1)分項、分部工程某項質量指標達不到驗收規范的要求,經過有資質的檢測單位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由其設計單位經過驗算,認為通過返工、加固處理后可以達到設計要求。
工程質量事故責任如何處罰
1、工程質量發生一般事故(經濟損失50000元以下)對該項目部處以2000-5000元罰款。 工程質量發生嚴重事故的(經濟損失5-10萬元)對該項目部處以10000-50000元的罰款。
2、責令改正,處以罰款;造成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建筑法規一般事故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發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對施工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4、對造成工程質量大事故以上等級,并負有全部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單位,按有關規定處以暫停投標資格的處罰。
5、法律主觀: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發包方可以主張承包方(或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達到符合 工程質量標準 。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
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的劃分標準怎樣規定的?
工程在施工的過程中,出現質量事故的,質量事故可以分為4個等級。
劃分工程質量事故責任的標準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以及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等,按過錯原則來劃分。如果施工單位或其他參建單位有過錯的,由上述單位擔責;如果工人本身有過錯的,按本人的過錯程度擔責。
在了解其職責分工之前,我們可以先看一下這類質量事故的一些定性標準,一般分為:(1)質量不合格。簡單來說,就是基于我國的一套工程質量管理體系。只要工程不符合本制度中的某些條件或規定,就被定義為工程質量不合格。
對重大質量事故,事故發生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事故類別和等級向當地人民 *** 和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別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程序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質量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一般質量事故:質量低劣或達不到質量標準,需要加固修補,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修復費用)在20-300萬之間的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由于責任過失造成工程坍塌、報廢和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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