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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罪無正條實行類推原則
1、法律主觀:無罪推定原則,又可稱為無罪類推(與有罪類推相對應),簡單地說是指任何人在未經證實和判決有罪之前,應視其無罪。無罪推定所強調的是對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須有充分、確鑿、有效的證據,如果審判中不能證明其有罪,就應推定其無罪。
2、《名例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表明了唐律中有類推原則。即對法無明文規定的犯罪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
3、是所謂舉重以明輕,舉輕以明重原則。這句話實際上是有關刑罰適用的總則性規定,具體說來就是刑罰適用上的“類推原則”。其含義為:對法無明文規定的犯罪,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罰處罰的規定,比照從輕處斷。凡應加重處刑的犯罪,則列舉輕罰處刑的規定,比照從重處斷。
4、類推制度是一種具有一定程序性的法的創制,“諸斷罪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是刑法的保護個人權利機能和保障社會秩序機能矛盾的表現和緩沖。類推制度依據類推適用對象不同分為法律條文含義的類推解釋和具體行為的類推適用。
5、【答案】:(1) 《名例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即說,類推首先是律文沒有明確規定,且必須是同類案件;對于應當從輕處理的罪,法律列舉條款,輕者通過類推可以自明;對于應當從重處理的罪,法律列舉輕款,重者通過類推可以自明。
6、凡家人共犯奸盜殺傷之罪,不分首從,一律按首犯論處。(3)實行類推報批制度。清律對唐律的法律類推加以限制,規定“斷罪無正條”者,雖可使用類推,但必須上報皇帝批準,不得擅自裁斷。(4)化外人案件屬地管轄。
中國目前是有罪推定還是無罪推定
我國目前是無罪推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法律分析:無罪推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沒經人民檢察院依規裁定,對所有人都不可明確犯法。
法律分析:無罪推定在我國是一個普遍應用的定義,但是在法律規范自身,遠遠地沒有在我國社會發展那么被普遍應用。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能判斷有罪。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無罪推定在中國作為原則,廣泛應用于刑事訴訟中。然而,在實際法律體系的運行過程中,無罪推定并未得到廣泛使用,尤其是在偵查階段。偵查階段通常采取有罪推定原則,若嫌疑最大,就會立即逮捕。警察在破案時傾向于懷疑與案件有關的所有人,如妻子遇害,丈夫失蹤,警察會直接將丈夫視為嫌疑人。
中國實行的是無罪推定原則,疑罪從無。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得被確定為有罪。被告人不負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被告人提供證明有利于自己的證據的行為是行使辯護權的行為,不能因為被告人沒有或不能證明自己無罪而認定被告人有罪。
最先無罪推定,是一個在刑事訴訟法中應用的標準。但這一標準并不是在刑事訴訟法的所有環節都應用的,比如在審查起訴,一切一個國家的理論都不容易說在審查起訴務必應用無罪推定,實際上在審查起訴 *** 的便是有罪推定,假如行為較大,堅決就抓。
外國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
自由心證原則 一切訴訟證據的取舍和證明力的大小,法律預先不作規定,而由法官、陪審官根據內心確信進行自由判斷。法官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所形成的內心確信,稱為心證。心證如果達到深信不疑的程度,即謂之“確信”,從這個意義上講,自由心證又稱“內心確信”。
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是國際通行的刑事訴訟原則,包括國家追訴原則、控審分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公正審判原則、禁止強迫自證其罪原則、禁止雙重危險原則。國家追訴原則指的是,檢察官代表國家向法院提出公訴,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檢察官是否提起公訴,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貫穿于刑事訴訟整個過程,對刑事訴訟活動具有普遍指導意義和約束力的準則。首先,刑事訴訟的專門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包括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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