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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改變管轄
第三百八十五條對于在審查起訴期間改變管轄的案件,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對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案件,可以通過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退回原偵查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改變管轄前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總共不得超過二次。
級別管轄 ,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訴訟請求變化管轄權轉移不一定會被受理的,對于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必須要慎得檢察院的同意,同時還要有合法的理由,這樣才能辦理轉移的手續,對于接受案件的法院就必須要盡快的處理。
法律主觀:刑事案件中的并案管轄的規定為:有一人犯數罪的;共同犯罪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實施其他犯罪的;多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并案處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范圍內并案處理。
檢察院仍然需要立案的。對于刑事案件,立案是進行刑事偵查、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對于由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雖然公安機關已經立案,但在移送檢察院后,如果經檢察院審查,屬于其管轄的,應該由檢察院自行決定予以立案,再由檢察院偵查部門開展刑事偵查工作。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管轄不明或者需要改變管轄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偵查中指定異地管轄,需要在異地起訴、審判的,應當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與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的相關事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現在還生效嗎?可以參照嗎?
1、司法解釋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對法律適用問題做的解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屬于司法解釋。而且是很重要的司法解釋。
2、刑事案件到了檢察院還是有救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3、過了上訴期,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不能上訴。但如果認為判決書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4、第一審刑事判決書下來后,需等十天期滿,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也不抗訴,判決書即生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如下: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第一章 通則第一條 為保證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嚴格執法,正確履行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的刑事訴訟規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人人平等原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應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辦案,正確履行職權,實現懲罰犯罪和保障人權的統一。檢察院是全世界各國普遍設立的國家機關,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法律監督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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