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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關于時間的整理
1、刑事訴訟法時間[12小時]《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款:“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24小時](1)《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款:“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法律分析: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后,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后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后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
3、《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 被拘留的人 ,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 檢察院審查 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報案提供應該準備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報警要提供的材料:報警人的身份證明;報案書;以及報案的基本情況說明的材料。如果報案人能提供證據的,可以提交依法收集的證據;不能提供的,可以不提供,在公訴案件中,偵查機關會自行收集證據。
法律分析:報案人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證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報案人需要拿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企業代碼副本復印件;報案人需要提供證明犯罪結果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書證、物證、人證;等等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法律分析:報案并不需要什么材料,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報案。報案是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包括被害人)將發現的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報告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
報案需要帶什么證件,具體如下:報案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護照等。報案材料,包括控告案情的基本情況,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后果和涉案企業、人員的基本情況,報案材料須有單位的印章和報案人的簽名。
刑事訴訟法108條第三款
第三款: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法律主觀:第四十一條【 訴訟代理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第三十二條【自行辯護與委托辯護】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應當出示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拘留,最晚不得超過24小時。 除通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可能妨礙偵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如果不再有妨礙搜查的情況,應當立即通知被逮捕的家人。
此法律規定出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四款,那么第三款規定即:“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
關于84年刑事訴訟法和84年刑事訴訟法多少條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