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的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刑事訴訟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刑事訴訟九十一條規定,認為需要逮捕的刑事訴訟九十一條規定,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內容如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指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內提交人民檢察院審批。特殊情況下的提請時間可延長一日至四日。針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審批時間可延長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新刑訴法關于釋放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內容如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對于拘留期限有什么規定
1、刑事拘留期通常10日刑事訴訟九十一條規定,最長期限37天。若需逮捕,公安機關須在拘留后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捕;人民檢察院應在收到公安提請后七日內作批或否決決定。法律依據刑事訴訟九十一條規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刑事訴訟九十一條規定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2、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刑事拘留期限一般為14日內,最長期限為37日。刑事拘留是司法機關在特定緊急情況下,對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拘禁措施,以限制其人身自由。
3、拘留后,須立即將被拘者送至看守所羈押,不得超出24小時。
4、一般的刑事拘留期為14天,一般從進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內機關要報檢察機關批準,其中檢察院核準的時間為7天,包含在14天內,如核準則逮捕,否則釋放或變更。
刑訴法91條的內容是什么
1、法律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內容如下: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如果認為需要逮捕,應在拘留后的三日內,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特殊情況時,延長期限可達一日至四日。若為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延長期限可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需在接到公安機關申請的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
3、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并不是規定如何處罰貪污罪的,規定的內容是有關逮捕的。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4、流竄犯是指跨越市、縣管轄范圍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根據相關法律定義,符合以下任一條件的即可被視為流竄犯罪分子:在多個市、縣連續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
5、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明文規定,若公安部門對涉嫌觸犯法律的人員實施了拘留措施,如需逮捕,則應在拘留期限截止前的3天內,向人民檢察院提交申請并請求其進行審判審批。
6、刑事訴訟法91條第三款是: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99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9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
該法律規定了法院的逮捕條件。刑事訴訟法的第九十九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9條的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