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鐵們,大家好,今天由我來為大家分享國企解體補償標準,以及國企解散,職工未買斷,拒絕接受補償,也拒絕簽字,該怎么算?的相關問題知識,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如果可以幫助到大家,還望關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們最大的動力,謝謝大家了哈,下面我們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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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企改革的高中政治知識?
高中政治知識(國企改革)
我國的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同政治體制改革同時起步的。十年“文革”,使僵化的經濟體制的弊端充分暴露,也使權力過分集中的政治體制的弊端充分暴露。在有些環節、有些方面,經濟體制與政治體制是密切結合在一起、合二為一的。比如,人民公社就是政社合一。農村家庭承包聯產責任制的興起,促使人民公社解體,這既是經濟體制改革,又是政治體制改革。
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啟了改革開放的新時期,我們著重抓了經濟體制的改革,同時抓政治體制的改革。在改革的實踐進程中,我們越來越發現,政治體制改革與經濟體制改革應該相互依賴,相互配合。
上世紀八十年代, *** 強調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他尖銳地指出,“不改革政治體制,就不能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經濟體制改革繼續前進,就會阻礙生產力的發展,阻礙四個現代化的實現”。他反復講這個道理,要求改變政治體制改革滯后的狀況。
三十年的改革是曲折前進的,政治體制改革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但曲折可能更大些。經過三十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起來了,現在改革正進入全面深化的階段。我國人民的民主意識明顯增強,政治參與的積極性也不斷提高。這些,都迫切要求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目前,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需要,也是極好的機遇。
深化國企改革有許多的好處,首先有利于國企增強活力,采用現代企業制度,應對經濟全球化競爭與合作:第二有利于完善我國生產資料所有制度,鞏固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第三點是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各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并且還在發展生產力,發揮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促進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的工作上發揮重要作用。
國務院對夫妻的規定?
1、國務院沒有明確的夫妻規定。2、由于婚姻自由原則的存在,夫妻雙方可以自行決定婚姻關系,而國家只提供一些基本的法律保障。3、在工作方面,國家規定夫妻雙方可在同一單位工作,但不得在同一崗位上工作,以避免利益沖突和影響工作效率。另外,國家也鼓勵夫妻共同照顧家庭和子女,支持家庭和諧。
國企解散,職工未買斷,拒絕接受補償,也拒絕簽字,該怎么算?
國企解散,職工買斷工齡是一種給原單位職工的補償措施。你簽不簽字無所謂,就是一個形式而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后,拒絕接受補償那是你自己的損失。因為企業都不存在了,以后就再也不可能有人管你的事了。企業解散,有能力的可以另謀高就,或自主創業,沒能力的也可以先拿失業保險,再找新的工作。但是在你找到新工作崗位前,養老保險還需要你自己交。所以,國企解散你應該接受買斷工齡,先拿一筆錢再說,然后積極去找新的工作,這樣可以把養老保險續上,解決你未來的后顧之憂。總之,只有在工作中不斷積累工作經驗,掌握真本領才不會被社會所淘汰。希望你能面對現實,天無絕人之路。
解除勞動經濟補償金最多需要幾個月?
我們平時接觸最多的解除勞動合同有兩種方式:1、主動辭職;2、被辭退。既然談到經濟補償的問題,主動辭職就不在今天的討論范圍內,我們只討論被辭退的情況。
在這方面,我們是有法可依的,比如《勞動法》,其中就明文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一、經濟補償幾個月是怎么算出來的
雖然大多數法律條文都不太好理解,但這條還算是好理解吧?所以不做過多解釋。
不過有人可能會有疑問,不是都在說N+1么?啥意思呀?
咱這里稍解釋一下,所謂的N,也就是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具體該怎么計算,剛才的《勞動法》第47條里都解釋了,N+1就是在工作年限的基礎上再加一個月。比如你在一家公司工作了整三年,那N就等于3,N+1就是3+1=4,賠償4個月工資。
其實所謂N+1或者N+2之類的,都是現在大多數公司的常用方法,并沒有相關法律規定,所以如果公司不給你N+1也是合法的,給了當然更好。現在一般公司都是N+1,外企可能會更多,比如還有N+3或N+6的,這就看企業管理者怎么做了。
這個規定是目前大多數公司都在遵守的。但其實《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部分內容可能很多人都沒關注到: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啥意思呢?每年各地方 *** 都會公布一個職工平均工資的數字,比如2015年6月5日,北京市人社局和市統計局發布了“關于公布2014年度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通知”,透露2014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77560元,月平均工資為6463元。2017年1月6日公布2015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85038元,比上年增長9.64%,月平均工資為7086元。
如果你在北京工作,且工資高于7086元x3=21258元,比如你一個月的工資是2.5萬,或者3萬,那公司可以按21258元的標準賠償你,高出的部分公司可以不賠。并且最多賠償12個月,即使你在公司工作了13年,那也賠12個月。當然,這是個理論說法,如果你真在一個公司連續工作13年,那應該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有另外的賠償標準,這個咱們一會兒細說。
二、經濟補償標準是怎么算出來的
剛才我們在計算補償幾個月的時候提到一個N+1的說法,這里有一個問題,比如公司向我們支付5個月的賠償,那這每個月應該是多少錢呢?和我們平時每個月工資一樣么?顯然不是。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還有一個補充說明: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們舉個例子來說吧,這樣更明確一些:
比如公司是在6月1日給你發的辭退通知書,在此之前你每個月的稅前工資是1萬,扣完五險一金等還剩7000元,去年年底的時候發了1.2萬年終獎,平時表現還可以,部門領導累計給你申請了5000元獎金。
這是一個比較典型的例子,我們來算一下平均工資,正確情況下應該是:
(1萬x12+1.2萬+5000)/12個月=11416.67元
這里要注意兩個地方:(1)月工資是計算稅前工資,是在扣除五險一金和個人所得稅之前的金額,并不是你每個月拿到手的金額,那是稅后工資;(2)12個月之內的所有收入都一并計算,包括各種獎金,反正在公司之內的所有收入都算,加到一起然后除以12個月。
這樣每個月是多少錢就算出來了,結合本文的第一大點,就可以算出來要賠償多少錢了。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賠償問題
以上兩種情況是針對普通員工的,還有一些特殊情況,賠償標準會有所變化,比如在面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賠償標準就不一樣。
我們在簽勞動合同的時候都會有一個合同期限,比如從2017年1月23日到2019年1月22日,這是兩年期限勞動合同,還有一年、三年、五年不等,不同公司規定不同,相同公司不同崗位的做法也不同。勞動合同對應的是試用期,比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兩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可以在6個月內,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比如簽個五年勞動合同,試用期也不能超過6個月。這個大家了解一下就行,不是本文重點。
新勞動法規定,以下情況,公司必須與員工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們最常能碰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都是第(4)種。企業為了能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盡可能拖的長一些,通俗的做法就是在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把合同期限延長。比如在新勞動法出臺之前,一般勞動合同都是一年,每年簽一次。新勞動法出臺以后,勞動合同都改成兩年或三年一簽了。
很多人以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就不能辭退我了,包括很多企業也是這么認為的,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不能辭退,只是辭退的成本會高一些。
本文前兩點所說的賠償標準都是普通情況下,針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勞動法》里也有一條明文規定: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看到,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企業想單方面解除,支付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倍的賠償金即可。
四、其他特殊情況的賠償問題
當然,有一些特殊情況《勞動法》規定企業不能解決勞動合同:
a、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b、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c、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d、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們看到很多企業在員工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合法的,我們可以不同意,企業必須繼續聘請我們。但實際生活中,如果一個企業真想辭退你,他會想盡其他辦法,讓你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可辭退條件,比如分配一些你不能勝任的工作。所以在女員工懷孕期間將其辭退的公司也有,而且也會成功辭退,無非是雙方坐在一起談判,多賠些錢而已。
如果公司處理的特別不好,比如無故辭退你還不給賠償,那你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當然,如果是你自己主動提出辭職,那是一分錢賠償也拿不到的。
單位解體,醫保欠繳住院能報銷嗎?
單位欠繳醫保無法報銷,由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勞動者墊付,然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償還。
用人單位依法繳納醫療保險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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