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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中的近親屬范圍
法律主觀:回避的范圍:(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女、同胞兄弟姐妹。在某些特定的場合之下,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權利提出跟案件有關的近親屬進行回避親屬回避范圍是指近親屬。
近親屬回避范圍: 夫妻關系。 直系血親關系,包括父母和子女。 同胞兄弟姐妹關系。這些親屬關系的員工在事業單位中:不可擔任的崗位: 不能在同一事業單位中擔任直接上下級領導的職務。 不能在其中有親屬擔任領導職務的事業單位中從事人事、審計、紀檢監察、財務、組織等工作。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回避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4 )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 5 )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律師又就同一法律事務接受與原委托人有利害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的;依據律師執業經驗和行業常識能夠判斷的其他情形。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比如說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申請回避。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所謂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以外的某種關系,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同學關 系、朋友關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
刑訴法關于回避的規定是什么?申請回避的期限。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
刑事訴訟法關于回避理由的規定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申請回避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的理由怎么規定的一般理由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法律分析】回避適用的情形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刑事訴訟回避近親屬,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與本案當事人有別的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回避的條件是:(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回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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