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數額達到500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聽證。
聽證是指當事人在行政機關組織的聽證會上,就案件事實、證據、理由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一種程序。聽證會由行政機關主持,聽證員負責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記錄聽證過程,并向行政機關提出聽證報告。
聽證程序的實施,有利于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增強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和行政處罰的合法性。
聽證申請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申請聽證的理由和事實依據,并提交聽證申請書。
2.行政機關收到當事人的聽證申請后,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組織聽證會,通知當事人參加。如無正當理由未通知當事人參加聽證會,則聽證會不得進行。
3.聽證會結束后,聽證員應當對聽證過程進行記錄,并在五日內向行政機關提交聽證報告。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結果作出相應的決定。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理由和事實依據應當與案件有關,聽證申請書應當明確表達當事人的訴求。當事人在聽證會上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妨礙聽證會的正常進行。
總之,聽證是一種行政處罰程序中重要的程序,當事人可以通過聽證申請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同時也有利于行政機關的公信力和行政處罰的合法性。
上一篇:北京張律師快手,北京律師張大姐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