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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省征地補償標準(2021江蘇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4月05日 16:19:01570

蘇省征地補償標準(2021江蘇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

這篇文章給大家聊聊關于蘇省征地補償標準,以及2021江蘇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本文目錄

  1. 2021江蘇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
  2. 2022年江蘇農村耕地征收補償標準?
  3. 江蘇農村修路占地補償標準和明細?
  4. 2021江蘇遷墳賠償標準?
  5. 江蘇93號文件詳解?

2021江蘇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明細?

一、2021年江蘇省交通事故賠償最新標準是怎樣的

2021年1月2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蘇高法電[2020]59號電傳,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適用<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開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工作的實施方案>有關費用標準(2020年度)的通知》,將2020年度江蘇省相關賠償費用標準所依據的統計數據通報如下:

1.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資性收入為24657元,經營凈收入為5703元。

2.2020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為26225元。

3.2020年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為1.84。

1.各級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計算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

(1)殘疾賠償金:

根據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凈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標準,按照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自定殘之日起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計算公式為:殘疾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凈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勞動力喪失比例×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死亡賠償金:

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資性收入與經營凈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標準,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經營凈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負擔系數×20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被侵權人有被扶養人的,被扶養人生活費不再作為單獨的賠償項目,不影響賠償總額,但需在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中列支,以保護被扶養人的生存權益。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被侵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上一年度江蘇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

計算公式為:每一被扶養人生活費=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勞動力喪失比例×被扶養年數÷共同扶養人數

3.被扶養人系被侵權人近親屬的,除可獲得死亡賠償金中列支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外,仍有權作為近親屬參與剩余部分死亡賠償金的分配。

4.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資性收入、人均經營凈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額和全省平均負擔系數的具體標準,由省法院民一庭每年年初依據省統計局統計的標準下發全省各級法院執行。尚未公布相關標準的,按照已公布的最近年度的標準執行。

2022年江蘇農村耕地征收補償標準?

一、《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1、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縣人民 *** 統一負責。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征地補償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解繳;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管理,具體工作由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農保經辦機構辦理;

2、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劃分為四類地區,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和基本生活保障標準?;旧畋U蠘藴蕬鶕數亟洕鐣l展水平適時調整。

3、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

江蘇省有沒有關于這種土地征用的補償辦法征地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二、江蘇征地補償標準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面積計算。征地前被征地單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頃以上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頃的,從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頃,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該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百分之七十計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補償費,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2、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人工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付給遷移費或者補償費;

3、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梢砸浦驳拿缒?、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每公頃低于一萬八千元的,按一萬八千元計算。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 *** 確定,并報省人民 *** 備案。

三、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的具體補償金額為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

1、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

2、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

3、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

4、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

(2)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3)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國家會根據江蘇土地被征收者進行占用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補償,面上的附著物以及青苗等一系列相應補償費用,一般情況下這就是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江蘇征地補償新標準的具體補償金額,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產值費用的十倍,這些大家要記清楚。

江蘇農村修路占地補償標準和明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畝24000元、21000元、18000元、16000元。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征收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人均占有農用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其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每人26000元、23000元、17000元、14000元。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2021江蘇遷墳賠償標準?

2021年國家征地遷墳,各地補貼標準有差別,我們這里雙墳的一般補貼1000一1500元左右,單墳的1000元以內。

2021年國家征地遷墳,各地補貼標準有差別,我們這里雙墳的一般補貼1000一1500元左右,單墳的1000元以內。

江蘇93號文件詳解?

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范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 *** 制定。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 *** 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市、縣(市)人民 *** 確定。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 *** 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 *** 應當配合做好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為單位劃分為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九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 *** 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征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 *** 批準后,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征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筑物、構筑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征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著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第十四條全省四類地區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最低標準,由省人民 *** 制定并公布。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的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 *** 制定并公布,報省人民 *** 備案。市、縣(市)人民 *** 制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不得低于省人民 *** 規定的最低標準。

農用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市、縣(市)征地補償費用具體標準應當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后,市、縣(市)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按照調整后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人民 *** 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高于省人民 *** 的,執行國務院規定的標準。采煤塌陷地的征地補償標準由省人民 *** 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七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當按期交地。

第十八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市)人民 *** 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 *** 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市、縣(市)人民 *** 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一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市)人民 *** 確定。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 *** 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 *** 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 *** 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最低標準按照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縣(市)人民 *** 確定,并報省人民 *** 備案。

市、縣(市)人民 ***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四條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五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市、縣(市)人民 *** 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報批前,市、縣(市)人民 *** 應當將征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縣(市)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縣(市)人民 *** 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 *** 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其所有者。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按照市、縣(市)人民 *** 的規定執行。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 *** 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一條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人民 *** 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從預存款賬戶中將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將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二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 ***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 *** 、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五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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