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一般包括: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
2、《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4、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貪污 *** 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 *** 利的犯罪案件。檢察院立案偵查時認為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如果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直接起訴。
5、檢察院可以直接立案偵查的主體案件有貪污 *** 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 *** 利的犯罪案件、國家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6、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1款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法定期限一個月。最多可以補充偵查二次,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這一期限的設定,既考慮到了偵查工作的實際需要,也保證了案件的及時處理,防止案件久拖不決。在特殊情況下,經檢察院批準,補充偵查的期限可以延長,但延長的次數和期限均有嚴格限制。
刑事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期限是一個月,此時一般是檢察院發現案件的證據不足,而想再次的偵查案件獲得足以量刑的證據,由于此時案件已經偵查過了,故此退回補充偵查時,一般會交給之前的偵查小組進行,只是此時的偵查時間會更短一些。
補充偵查的期限是多久?
1、也就是說刑事訴訟規則27條內容,補充偵查最長時間為四個月。補充偵查刑事訴訟規則27條內容,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刑事訴訟規則27條內容的基礎上,對案件中刑事訴訟規則27條內容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2、【法律分析】:補充偵查的期限為1個月,最多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3、補充偵查期限是多久補充偵查期限一般情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從輕減輕處罰的條款
刑事訴訟法處分原則刑事訴訟規則27條內容;(一)對自首的犯罪分子刑事訴訟規則27條內容,都“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二)犯罪較輕的自首,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犯罪以后因罪行較重而自首的。【法律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2款規定刑事訴訟規則27條內容:“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刑事訴訟法》認罪認罰的規定是: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認定為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的罪犯可以認定為自首。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68條規定是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主要內容是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刑事訴訟法》第67條的內容是關于取保候審的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從輕情節有: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