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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市人民檢察院南康市人民檢察院
1、南康市人民檢察院概況與職責南康市人民檢察院位于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市泰康東大道202號,處于贛南中部,面積1796平方公里,人口83萬。
2、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案例分析【罪案情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原公訴機關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3、還在審理中。根據查詢南康劉明華案相關資料得知,南康劉明華案還在審理中。2009年4月30日,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被告人劉明華等5人糾集百余人聚眾斗毆一案。
4、南康市司法局的領導班子由四位核心成員組成,他們各司其職,共同推動司法工作的高效運行。首先,局長劉舉擔任全局的最高負責人,全面負責司法局的管理工作,他的主要職責包括主持全局的日常運作,并且他特別關注秘書科的工作。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案例
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例分析 上訴人劉某因涉嫌失火罪,于2008年3月1日被拘留,后被逮捕并羈押在南康市看守所。原審法院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判決劉某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然而,劉某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過重。
發生火災,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觸犯消防責任事故罪,負有刑事責任。
如行為人違反了消防管理法規,可能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根據《刑法》規定: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標簽南康市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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