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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職權啟動再審
法律主觀: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是指法院依照審判職權,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啟動再審。關于法院的這項權利,司法實踐中爭議一直很大,但新的 民事訴訟法 依然保留了此條。
人民法院有權依職權提起再審的情況包括兩種。首先,由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提出再審。根據訴訟法規定,當院長發現本院已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存在錯誤,認為需要重新審理時,需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審判委員會在討論后,依法決定是否再審。若決定再審,原裁決即暫停執行。
法律分析: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人民法院院長有權提起再審。依據訴訟法,當院長發現本院已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時,需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委員會討論后依法決定是否再審。再審決定一旦作出,原裁決即暫停執行。在此情形下,院長是唯一能對錯誤裁決提出再審請求,并需提交審判委員會,由其做出決定。
應當參與訴訟的相關方由于不可歸咎于自身或其訴訟代理人的原因未能出席、違反法律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以及未經傳票傳喚即作出缺席判決等。這些情況都預示著原審裁判可能對司法公證及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此法院有權依職權啟動再次審查,以確保法律的準確執行與公平正義得以實現。
民事案件申請再審向哪個法院提起
1、法律分析:再審申請書只能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對其負有審判監督職能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交。
2、民事訴訟申請再審向應當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如果再審申請是由當事人向原審法院提出的,那么再審程序將由原審法院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原審法院會重新組成合議庭,對原判決、裁定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新的判決或裁定。然而,如果再審申請涉及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或者原審法院在再審過程中存在違法、不當行為,當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4、申請再審是向上級法院還是原審法院申請再審是向上級法院還是原審法院,需根據以下情況決定:(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2)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5、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申請再審的,應當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提出。這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當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時,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以尋求法律救濟。此規定旨在為當事人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申訴途徑,保障其合法權益。
6、民事案件申請再審到哪級法院提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認為法院生效判決結果有錯誤要申請再審的,應該高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如果當事一方多數的,可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法院如何啟動再審程序
1、法律主觀:(一)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 再審案件的審理程序和裁判效力主要依據案件的原審來確定。
2、啟動再審程序流程如下:直接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人民法院設立立案接待窗口,專門負責審查接受申請再審案件材料;通過郵寄向法院提交再審材料。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郵寄提交申請再審案件材料的。
3、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2)經本級法院院長提交,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自行決定再審。(3)最高法、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院如何啟動刑事再審程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申請再審。
4、【答案】:再審程序,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錯誤而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的啟動方式有以下三種:(1)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5、【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再審的啟動,主要有以下這幾種方式: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訴,經人民法院受理后決定是否啟動再審,但是申訴期間并不停止執行。
簡述民事訴訟的再審程序的啟動方式。
【答案】:再審程序,又稱審判監督程序,指人民法院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中存在的錯誤而對案件進行再次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的啟動方式有以下三種:(1)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民事訴訟再審的程序是怎樣 (一)啟動再審的途徑 人民法院主動啟動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乃至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均可以提起再審。
我國規定的提起民事再審程序的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本院的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二審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再審;三是當事人申請再審;四是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再審。
再審程序的啟動共有三種方式:法院自行發動(也叫主動發動);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院抗訴。你的問題應該是針對最高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中第205條的規定提出。因此對于上述再審啟動方式3的相關情況在此略過不談。
再審的啟動方式有三種,法院可以提起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檢察院啟動的再審 法院啟動再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民事再審程序啟動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具體條件是:申請再審的主體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法律分析:再審申請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的兩年內提出;再審申請必須具有法定的再審事由。
申請再審應符合以下條件:當事人必須是適格的再審申請人;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當事人具有法定申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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