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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35條規定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5條到第246的規定,死刑復核程序如下: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2、法律依據: 《 刑事訴訟法 》第235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 一審 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3、法律解答如下。在中國,除最高法院判決,其他死刑需報請最高法院核準。此程序稱死刑復核程序。只有最高法院同意,方能執行。然而,中國刑訴法對復核期限未作規定。復核延遲現象時有發生,個別案件長達數年。因此,無法確定立即執行后存活時長。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5條、第236條。
4、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78條和79條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和七十九條內容如下:第七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享有以下權利:首先是知曉被指控的具體罪名及相應的法律條款;其次是有關偵查活動的進展、性質和內容有被告知權;此外還有會見通訊權,即可以與近親屬或其他特定人員進行通訊和會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當公安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時,必須準備一份提請批準逮捕書。同時,還需一并提交案卷材料和相關證據,移送到與之平級的人民檢察院,以便其進行審查批準。在必要情況下,人民檢察院可以派遣人員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
3、《刑事訴訟法》第79條第二款說明了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會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會及時解除其強制性措施,也會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4、《解釋》第79條: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報經院長批準后,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第133條: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2012年修改,在1996年刑事 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補充完善后作出本條規定。
天后批捕還可以取保,只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取保候審的情形就可以了,證明或事的條件主要就是規定我們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第95條當中。也就是采取取保候審,不至于發生社會危害性。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有權對符合特定條件的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人實施先行拘留。在偵查階段,參照《刑事訴訟法》第86條,警方必須在拘留24小時內對被拘留者進行訊問。
必須遵守法律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95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84條第一款的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給犯罪嫌疑人審查,對于閱讀困難的,應為其朗讀。如記錄有誤或遺漏,應允許嫌疑人更正或補充,并讓其簽字或按指印確認。
刑訴法124條的內容是什么
1、這包括在現場詢問證人,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以及在必要情況下,通知證人前往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提供證言?,F場詢問證人時,偵查人員必須出示工作證件;而在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由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詢問時,則需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2、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要求偵查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必須全面。這意味著偵查機關不能僅收集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而忽視對其有利的證據。無論是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還是無罪的證據,都應被納入收集范圍。這種全面性的要求有助于避免片面性,確保案件處理的公正性。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正本)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4、第一百二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l文注釋,本條是對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
5、《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這是對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偵查羈押期限內。一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間內偵查終結案件。
6、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是什么
律師解答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是對可以進行先行拘留的條件的規定,具體內容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法定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2條規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根據該條規定,被告人有權自行辯護或委托辯護人代理,并且法院應當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利。具體來說,被告人的辯護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首先,被告人有權自行進行辯護。其次,被告人也可以委托律師、親屬或者其他代理人進行辯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法第82條之規定,拘留的實施需要滿足特定的條件。
刑法第82條是針對假釋進行的規定。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嚴重疾病或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間再犯新罪的,不構成累犯。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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