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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怎么才能被法院認可?
- 2、新民事訴訟法單位開具證明格式
- 3、民事訴訟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 4、在民事訴訟中,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具備哪些條件_百度...
- 5、如何對“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質證?
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怎么才能被法院認可?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單位出具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的證明資料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才具有證據效力:單位加蓋公章,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證明資料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只有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滿足上述形式要件要求,才具有證據效力。
加蓋單位公章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單位出具的證明資料屬于證人證言,在證據效力上低于書證、物證,故要及時收集、固定書證、物證。單位出具的證明資料應是在無法取得其他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去開具,或者為其他證據起補充、加強作用。
還有,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單位證明材料的可靠性難以通過有效質證保證,因此,通常認為單位出具的單獨證明材料欠缺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應與其他證據佐證后才可作為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單位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需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不能,單位向人民法院出具的證明材料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名并蓋章,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新民事訴訟法單位開具證明格式
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在多數情況下,應當說明當事人的身份、入職日期、崗位等信息,寫明時間、地點、人物、事件,不能進行推論和猜想,并且需要單位蓋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符合以下要求:應當是書面形式。
單位出具證明材料,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個條件:單位蓋章(一般為公章);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該證明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法律分析:審判實踐中應當注意的是,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必須符合形式上的要求,即必須同時有單位蓋章、單位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經辦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不符合這種形式上要求的證明材料沒有證據效力。
民事訴訟需要準備什么材料
民事起訴狀,需要根據被告的人數來提供副本,當然法院是需要起訴狀原件。主要的證據材料,同樣也是需要根據被告的人數確定副本,此時可以對證據材料進行復印。原被告雙方的身份證明。有委托他人訴訟的,則需要出具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但同時也需要對原件進行查驗。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民事訴訟需要提交以下這些材料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民事起訴狀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主要的證據材料復印件民事訴訟單位證明材料;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
起訴書。證據材料。原告身份證以及證明被告的資料。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證復印件。
準備一份民事起訴狀,并確保根據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 收集主要證據材料,并確保按照被告人數提供副本(可以是復印件)。 提供原告和被告的身份證明文件。 如果是委托他人代理訴訟,需要提交一份明確授權的授權委托書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同時帶上原件以供查驗。
起訴狀; 被告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起訴所需證據材料務必提供復印件,待庭審階段出示原件; 代理人授權委托書; 當事人申請訴訟費用緩期或減少繳納,需遞交書面申請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在民事訴訟中,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具備哪些條件_百度...
在民事訴訟中,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在民事訴訟中,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規定: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
法律分析:單位出具的證明資料,必須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才具有證據效力:單位加蓋公章,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證明資料制作人簽名或者蓋章。這是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要求,只有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滿足上述形式要件要求,才具有證據效力。
第一百一十五條 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如何對“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質證?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單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證明材料,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單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
質證準備 在收到對方提交的證據后,應立即與當事人進行深入溝通,基于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三個方面制定質證策略。探討證據是否存在、真實性如何,以及是否存在反駁證據。此外,針對復雜案件,建議形成書面質證意見,類似于證據清單,以便庭審中有所依據,并根據庭審情況適時調整。
對單位證明的真實性有異議,就要求簽定。對內容有異議,指出內容與案件無關聯性或內容是錯誤或有瑕疵,如有相反證據說明更好。
證據質證就是對對方提交的證據進行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的評估。怎么做證據質證呢?首先,評估證據的真實性。如果是銀行轉賬憑證,賬戶是你自己的,轉賬金額符合借條金額,可以視為真實。如果證據上有明顯的涂抹痕跡或者來源不明,真實性存疑。其次,評估證據的合法性。
基本質證技巧按照學理上的通常理解,證據應當具備三性(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因此,質證活動應圍繞證據的三性展開。
單位證明的證明力,我們從實體上和程序上來分析。首先,對于單位證明的真實性,法院需要去核實,如果依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調取,那么在質證階段;由于此證明即非公權力作出的公務文件,按書證來證明,則其形成時間在后,則違背了書證應當形在事實之前的屬性,有違證據三性之一的合法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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