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款是指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罰款
1. 損毀公共財物、設施設備的;
2. 污損、破壞公共場所和環境衛生的;
3. 在公共場所亂涂亂畫、張貼亂貼、亂喊亂叫、擾亂公共秩序的;
4. 在公共場所搞傳銷、散發宣傳品、進行非法 *** 、 *** 、 *** 的;
5. 在公共場所跳廣場舞、高聲喧嘩、放聲歌唱、占用公共場所影響他人正常活動的;
6. 在公共場所倒賣票證、散發廣告、進行非法攔截、拉客、討 *** 務的;
7. 在公共場所吸煙、飲酒、 *** 、賣淫嫖娼的;
8. 其他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款適用于公共場所和其他公共場合,包括但不限于公園、廣場、商場、車站、碼頭、機場等公共場所。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款的處罰對象是在公共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合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人員,包括個人和組織。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款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對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人進行警告或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款的處罰程序包括以下幾個環節
1. 立案調查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發現擾亂公共秩序行為后,應當立即進行調查,并依法立案;
2. 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調查措施,收集和固定證據;
3. 處罰決定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依法作出處罰決定;
4. 處罰執行公安機關應當將處罰決定書送達行為人,并在規定期限內執行處罰決定。
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款的規定,對于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罰款。如果行為人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如果行為人違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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