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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經營用房拆遷補償標準(成都市失地農民補償標準)

adminllh法律知識2025年03月25日 21:20:51810

成都經營用房拆遷補償標準(成都市失地農民補償標準)

大家好,如果您還對成都經營用房拆遷補償標準不太了解,沒有關系,今天就由本站為大家分享成都經營用房拆遷補償標準的知識,包括成都市失地農民補償標準的問題都會給大家分析到,還望可以解決大家的問題,下面我們就開始吧!

本文目錄

  1. 請問雙流區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
  2. 四川省農村自建經營性用房管理辦法
  3. 成都市失地農民補償標準
  4. 2009成都市武侯區征地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5. 成都市辦公用房標準

請問雙流區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

雙流縣征用土地補償安置辦法雙府函[2001]6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順利進行,依法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并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我縣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補償,人員及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縣人民 *** 的領導下,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縣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鄉(鎮)人民 *** 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上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明書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上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社予以公布,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得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第七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的一半計算(詳見附一)。

第八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1.5畝)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征用耕地安置補助費的一半計算(詳見附一)。

第九條依照第七、八兩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 *** 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第十條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折算補償。其中,糧食地按一年種植兩季折算,補償一季半:蔬菜地按一年種植三季折算,補償兩季;自留地按蔬菜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詳見附二)。

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

第十一條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著物的補償費,根據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規定補償標準補償。其中,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詳見附三)。

(一)地上建筑物的補償以《村鎮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房屋種類、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或有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農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房屋的裝飾物,由所有權人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二)地上構筑物按實際計算.按規定標準補償。

(三)有線廣播線路、閉路電視線路、通訊線路、天然氣安裝按實際建遷、安裝費用補償。電話移裝按電信部門規定移機費標準補償。

第十二條下列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房屋和其他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起搶種、槍栽的農作物、花草樹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值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十三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四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具體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并報鄉(鎮)人民 *** 審核后執行。

(二)安置補助費用于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屬于個人所有的支付給個人;屬于集體所有的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

(四)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債權、債務和動產、不動產等財產,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鄉(鎮)人民 *** 和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縣審計部門組成清算小組進行清理,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并由鄉(鎮)人民 *** 負責用于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員安置。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十五條征用土地范圍內具有土地使用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企(事)業單位的拆遷安置補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拆遷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

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事)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8%-2%補償;

(二)被拆遷單位搬遷后新征(占)用土地與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積數量相等,其使用土地涉及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國家的有關稅費,由征地單位負責補償。超過原合法使用土地面積的部分,其使用土地涉及的一切費用由被拆遷單位支付。

(三)被拆遷單位因拆遷停工停產的,在停工停產期間,由征地單位發給被拆遷單位在崗非農業人員每人每個工作日15-25元生活補助費.

被拆遷單位應服從國家建設需要,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完成拆遷,不得無故拖延、阻撓。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拆遷征用,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面積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的實際年齡(戶口簿記載的出生年月日)計算。

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以調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第十七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男性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5周歲的農轉非人員,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八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原則上采用貨 *** 置的方式實行自謀職業安置、單位安置等辦法。

(一)對男性年齡55周歲以下,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下的農轉非人員,實行單位安置或單位安置。實行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組織就業和安排生活。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的,簽訂自謀職業的,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自謀職業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自謀職業安置對象。

(二)對男星年齡55周歲以上(含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50周歲以上(含50周歲)不滿55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簽訂自謀職業安置協議;自謀職業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自謀職業安置對象。

第十九條對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男性年齡滿60周歲及60周歲以上,女性年齡滿55周歲及55周歲以上的農轉非人員,實行退養安置;簽訂退養安置協議,退養安置協議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退養安置對象.

第二十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義務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鄉(鎮)人民 *** 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一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鄉(鎮)人民 *** 支付給本人。

第二十二條對征地范圍內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以及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年齡18周歲以上的在校農轉非人員屬生活補助安置對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產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三條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五保供養人員屬民政安置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當地鄉(鎮)人民 *** ,由民政主管部門監督使用。

第二十四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辦法規定安置補償。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布之日持有《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的被拆遷房屋的人員,為住房安置對象。其中對農轉非人員的住房安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以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對未農轉非人員以自建住房的方式進行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對農轉非人員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簽訂貨 *** 置合同:安置合同經公證后,并在房屋拆遷完畢之日起7日內結清貨 *** 置款。

(一)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達到或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補償外,對原住房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進行結算。

第二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并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一)源有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建房成本價價格購買:

第二十八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經營性用房與住宅一并計算,并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實行自建住房安置的,必須服從統一規劃,并按照

《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宅基地面積標準;辦理建房用地手續,方可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部分征用,征地范圍內持有

《村鎮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權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的人員可以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隨未農

轉非的家庭成員居住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150-2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按未農轉非人員,隨家庭(未農轉非)成員擇地自建住房安置。

第三十一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通過買賣。繼承、贈與等方式,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擁

有合法房屋產權的干部、城鎮職工居民等非農業人員,且在城鎮人均住房已達15平方十以上面積的,只按規定對拆遷房屋進行補償,不屬于住房安置對象。

第五重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

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按規定給予處罰。

自三十四年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 *** 專戶儲存.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六條在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及鄉(鎮)土地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拘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國家和省、市及縣人民 *** 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相應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辦法實施前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按原有的規定辦理。

=OO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農村自建經營性用房管理辦法

放寬無產權證明房屋作為經營性用房的企業住所或經營場所登記限制,對利用家庭住宅或租用居民住宅申請從事電商、設計等創新型企業,允許將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

成都市失地農民補償標準

一、成都農民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

1、房屋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2、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3、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4、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根據相關數據分析,成都市當前舊城改造任務艱巨。僅中心城區“兩軸四片”重大項目,所涉及的拆遷面積就達117萬平方米、拆遷戶數10492戶,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舊房屋亟須改造。同時,近期拆遷補償標準不一致問題也困擾著城市拆遷的健康發展。為此成都市出臺了意見。

5、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針對以上分析得出,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6個月,且對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遷住房面積均按50平方米來計算;對一次性發放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3個月。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根據市場情況,意見對住宅的搬家補助費作了調整,由原有的每戶300元增至1200元。對非住宅的補助,則沿用原政策。

二、成都的拆遷補償條例

征地補償新標準及政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的,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五城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下統稱五城區)行政區域內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 *** 的領導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市計劃、勞動、民政、公安、糧食、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工作。

區、鄉(鎮)人民 *** 應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的拒絕和阻撓。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五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六條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七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 *** 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 *** 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的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力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

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時間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未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四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

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

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

第十五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戶口農轉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十六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八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十九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

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 *** 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 *** 置款:

(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賠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進行結算;

(二)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法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結算:

(一)原有住宅人均超出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由征地單位按自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

(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

(三)原有住宅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

(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

第二十五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

第二十六條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拆除以繼承、增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出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

第二十八條原戶口再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被拆除住宅的居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2009成都市武侯區征地拆遷房屋補償標準

成都市武侯區征地拆遷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第八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二)經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第九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第十條征地拆遷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按規定標準補償。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 *** 負責處理。(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被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 *** 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征地單位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或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第三章人員安置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糧食地和蔬菜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個勞動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需要安置的勞動力人數。農轉非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實際年齡計算。第十三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第十四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可以實行自謀職業、單位安置等辦法。對男性年齡50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40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實行自謀職業安置。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由單位安置的,征地單位應將每人共計18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安置單位。第十五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內,只為其辦理戶口農非,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第十六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退養安置對象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6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第十七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第十八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待其退伍回原籍后,由戶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第十九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第二十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6000元。第二十一條征地范圍內未農轉非人員的安置,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第四章住房安置第二十二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的被拆除房屋的農轉非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筑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有條件的可以實行現(建)房安置。第二十三條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按下列規定,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簽訂貨 *** 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 *** 置款:(一)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補償,并按相鄰區位的經濟適用房價格進行結算;(二)原有住宅人均超過35平方米的,除按前項規定辦理外,超出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第二十四條實現現(建)房安置的,以農轉非人員持有的《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記載的正房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住房的建筑面積,由征地單位與農轉非人員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一)原有住宅人均超過35平方米,屬批準面積的由征地單位按其建的成本價,最高不超過每平方米300元給予補償;(二)原有住宅人均達到35平方米,但安置住房面積人均不足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單位按每平方米600元給予補償;(三)原有住宅人均不足35平方米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每平方米600元購買;(四)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部分,由農轉非人員按商品房價購買。第二十五條農轉非人員將原住宅改為經營用房的,拆遷安置時仍按住宅拆遷安置。第二十六條土地被部分征用的,征地范圍內持有《農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證》且家庭成員未全部農轉非的住戶,其已農轉非人員可按貨幣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補償,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也可由征地單位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每平方米300元支付建房補助費后,擇地修建,或由農轉非人員自建。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第二十七條拆除以繼承、贈與方式取得房屋產權的非農業人員住宅,按每平方米不超過600元一次性予以補償。第二十八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員,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被拆除住宅的農民擇地修建的,其宅基地面積按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辦理。

成都市辦公用房標準

1、地理位置:位于商務區相對集中的區域或市政規劃商業區內,交通便利,周邊交通網絡發達,有不低于5條以下公交路線,配套設施完善,靠近軌道交通進出口

2、硬件設施:

(1)基本要求:土地性質為商業用地

(2)建筑規模:辦公部分超過兩萬平方米,每層建筑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

(3)建筑設計:國際知名設計院/國內甲級設計院

(4)建筑規劃:大堂寬敞、挑高三層或以上,架高地臺(≥11cm),除地臺外的層凈高2.7米左右、通道寬度適中,按大廈總建筑面積每150-200平方米配置一個停車位

(5)建筑裝飾

a.大堂寬敞、挑高三層或以上,有寬敞走廊,大堂及公用走道為高檔裝飾

b.電梯:內有高檔裝飾,按大廈總建筑面積計算每部客梯服務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部,等候時間不超過40秒,載重1600㎏/部,速度不低于4m/s,客貨分離,貨梯至少1部,完善先進的智能控制系統

c.空調:采用高品質主機,四管制+兩管制機房空調,新風量不低于40立方米/人/小時;優質鍋爐

d.電氣:雙回路市電,辦公區提供不低于80w/㎡的電量,并備充足后備電源

e.弱電:完善先進的5A系統,提供ISDN,DDN,T1等通訊電纜,可提供光纜,國內通訊網絡服務商均可進入大廈,平均每20平方米有一根電話線

f.承重:辦公區活荷載不小于250kg/㎡

g.公用衛生間舒適方便,設計人性化,高檔裝飾及配置,配置行政人員洗手間

h.專用地上、地下停車場,停車庫建筑面積按每車位40平方米計算,地下停車庫應設有自動計費系統和防盜安全系統

3、物業管理

(1)產權形式:開發商持有不低于一半

(2)物管:提供高質量的物業管理服務,配備實用的計算機物業管理軟件,24小時保安服務和維護服務

(3)入住率:1至2年內入住率不低于65%

4、人性化

(1)采光充足,環保性能好

(2)空間舒適性,溫度適宜,空氣通暢

(3)有貨物專用通道和殘疾人專用通道

5、商務配套:有衛星接受器,商務活動策劃,會議室,銀行,郵局,旅游航空服務,便利店、餐廳等;采用一定的節能技術

好了,關于成都經營用房拆遷補償標準和成都市失地農民補償標準的問題到這里結束啦,希望可以解決您的問題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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