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被拘傳了,民訴中拘傳和刑訴中拘傳有何區別
首先,拘傳的適用機關不相同。在刑事訴訟中,拘傳的執行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而在民事訴訟中,拘傳的執行機關僅為法院。其次,拘傳的對象存在區別。在刑事訴訟中,拘傳的對象是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中,拘傳的對象是必須到庭的被告。此外,拘傳的啟動條件也有所不同。
強制措施種類不一: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但行政訴訟中沒有強制措施;訴訟程序復雜程度不同:行政訴訟程序復雜,包括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程序相對簡單,沒有執行程序。
刑事拘留期限最長不超過37天,之后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程序。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受到嚴格控制。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有明確的時間規定。一審程序審理期限同樣有明確界限。二審審理期限同樣有明確的時間規定。再審程序的期限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留置期限也需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拘傳區別
1、方式不同。拘傳是執行人將被拘傳人拘傳到庭;拘留是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至當地公安機關看管。3。適用的次數不同。拘傳沒有次數限制,但是不得利用拘傳變相拘禁他人;拘留則是不得連續適用。4。適用的條件不同。
2、拘傳和傳喚的區別是什么拘傳和傳喚的區別如下:(1)適用案件不用,傳喚適用于刑事案件,也可以適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
3、法律分析:拘傳不同于傳喚,傳喚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使用傳票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訊問;而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措施。
4、區別:傳喚不僅適用于刑事程序,也適用于行政程序及民事程序,而拘傳是刑事強制措施之一,只適用于刑事程序。所以,要拿傳喚與拘傳進行比較的話,只能在刑事程序領域內進行區分。第一,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于刑事被追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而傳喚還適用于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5、拘傳與拘留的區別如下: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適用的次數不同。
6、傳喚不是拘傳的必經程序。總的來說,二者有以下三點不同: 法律性質不同傳喚是一種偵查手段,等同于通知,不具備強制性,不得使用戒具。拘傳則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可以使用戒具。 實施機關不同傳喚由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實施。拘傳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都可以實施。
民事訴訟證人拘傳是否可行
民事訴訟中不能對證人拘傳。我國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法都沒有授權辦案機關對證人進行拘傳,所以,辦案機關在處理訴訟過程中,都無權對證人采取拘傳措施。【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法律分析:證人不出庭不可以拘傳。刑事訴訟中,拘傳是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強制措施。如果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在民事訴訟中,拘傳是不適用證人的,拘傳只適用經傳票傳喚后無正當理由不出庭,而必須出庭的被告人。
在民事訴訟中,對于必須到庭作證的證人,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是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法院可以對該證人采取強制措施,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拘傳其到庭作證。這里所謂“必須到庭作證”是指證人不到庭陳述作證,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情形。
具體來說,刑訴法中對證人不能拘傳。新修改的民訴法雖然規定了證人履行出庭作證義務的相關經濟保障,即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
自訴人、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與被告,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訴訟參與人,均不適用此措施。根據我國相關法規,拘傳適用對象主要有兩類:一是經過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者;二是依據案件具體情況,確有直接拘傳必要的。
【答案】:ACD 拘傳的對象可以是被告或其法定代理人,證人不適用拘傳。A項錯誤。拘傳不與其他妨害民事訴訟行為強制措施同時適用,C項錯誤。拘傳由院長批準,D項錯誤。根據《民訴意見》第113條,B項正確。
民事執行拘傳的程序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民事訴訟執行中拘傳,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罪嫌疑人拒絕填寫民事訴訟執行中拘傳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2、拘傳、罰款、拘留的執行需要院長安批簽字確認。拘傳前需發出拘傳票。對于必須出庭的被告,若法庭兩次傳票后仍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可對其采取拘傳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3、拘傳的主要程序是:填寫《拘傳證》,并報負責人審批。辦案人員根據辦案情況,認為需要采用拘傳措施的,應首先填寫《拘傳證》,然后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負責人審批。拘傳的執行。拘傳應當由兩人以上的執行人員執行。
4、總之,適用拘傳的基本程序包括審批、執行、關注次數與時間、選擇地點以及關注結果等環節。在執行過程中,需要嚴格遵循法律程序,確保被拘傳對象的權益得到保護。同時,這一程序也得到了法律的明確支持,為確保法律程序的公正與效率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
5、法律主觀:人民法院拘傳的程序是怎樣的人民法院拘傳的程序應把握以下幾點: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二人。拘傳被告人時,應當出示拘傳票。人民法院執行拘傳時,可以使用戒具,如手銬、警繩等,將被告人強制到案,但是,并不是每個案件都要對被告人使用戒具。
民事訴訟中的拘傳措施是怎樣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對原告的拘傳。
2、所謂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1998年6月11日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7條的規定,對必須到人民法院接受詢問的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拘傳。
3、拘傳是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用于要求必須到庭的人員出庭。若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法院有權拘傳。拘傳相較于拘留,屬于較為輕微的強制措施,主要限制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
4、民事訴訟的拘傳是人民法院強制必須到庭的人到庭的措施。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拘傳時,必須向被拘傳人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被拘傳人,執行拘傳的人可以采取適當的強制方法,包括可以使用戒具。
5、拘傳、罰款、拘留的執行需要院長安批簽字確認。拘傳前需發出拘傳票。對于必須出庭的被告,若法庭兩次傳票后仍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可對其采取拘傳措施。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