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復議找哪個機關
- 2、刑事訴訟法的復核和申訴是怎樣的?
- 3、刑事立案復議復核程序
- 4、刑事案件復議復核程序規定
- 5、刑事復議
- 6、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的主體不包括()
刑事復議找哪個機關
法律分析:刑事復議復核應該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負責辦理。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
刑事復議應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或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即做出決定的部門,或它的上級部門。
對于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的決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一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刑事訴訟法的復核和申訴是怎樣的?
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提出申訴的主體一般不是司法機關。復核一般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的文書進行審核的行為。復議一般是對同一行為要求重新審查。
在刑事訴訟法中,復議、復核與申訴是三個重要的程序,它們各自針對不同情況,發揮著不同作用。首先,對于審判、檢察、偵查人員的回避申請被駁回時,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一次復議,以尋求更公正的審判環境。其次,對于司法機關對控告人提供的材料不予立案的決定,控告人如不服,有權申請一次復議。
刑訴法中申訴,是指當事人或其他有關人員,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決定不服,可以依法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調解、決定的執行。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中申訴的法律規定包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不停止執行判決、裁定;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以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立案復議復核程序
1、刑事復議復核的程序如下: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
2、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3、法律分析: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4、申請刑事復議、復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后五個工作日以內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認定的,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
刑事案件復議復核程序規定
刑事復議程序是刑事訴訟申請復議的主體: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刑事訴訟申請復議的主體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刑事訴訟申請復議的主體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刑事復議復核的程序如下: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
第一條 為刑事訴訟申請復議的主體了規范公安機關刑事復議、復核案件的辦理程序,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使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刑事復議
1、刑事復議是指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作出的某些決定不服時,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或其上級公安機關提出請求重新審查的行為。刑事復議的范圍包括公安機關作出的拘留、逮捕、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的決定,以及不予立案、撤銷案件、移送起訴等偵查活動的決定。
2、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刑事復議期限是三十天。復議期限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申請刑事復議、復核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刑事復議、復核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3、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復議的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口頭申請是不被允許的。在刑事訴訟中,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或同級法院申請刑事復議。
4、刑事復議程序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然后一審法院將案卷材料移送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決定是否進行受理。
刑事訴訟法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的主體不包括()
本題考查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相關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條第三款規定: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二款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在作出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后,應當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此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后的5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法律分析:當事人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當庭申請復議一次。被決定回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復議一次。
第二條 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復議、復核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確保國家法律正確實施。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十條規定,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并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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