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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學案例分析(二)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機關偵查,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第3款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觸犯的是《刑法》第257條第2款,不屬于自訴案件,因此應由公安機關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0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第19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區法院公開審理不正確,因為秦某只是15歲的學生,不具備完全刑事能力,對少年犯不應公開審理。(2)不正確,因為秦某是未成年人,不適用無期徒刑和剝奪政治權利。
案例分析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必須為其指定辯護人,以維護其合法訴訟權益而不論其本人意見如何,被告人周某搶劫、殺人,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高檢規則》第303條規定,被不起訴人對人民檢察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以內提出申訴的,應當由作出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立案復查,由控告申訴部門辦理。 【案例二】 【案情】花都市某單位退休干部區禮華退休后在郊區的老家建了一處宅院,在那里安度晚年。
并取得醫院的就診記錄作為證據。在拘留后的三日內,向檢察院提起逮捕 對劉某某可以變更強制措施,但不得中止對案件的調查(具體查閱刑事訴訟法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但劉某系該案的主犯,依據刑法,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徒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不適宜變更強制措施,應依法提起逮捕。
刑事辯護的案例分析
1、被告人:李三,男,1987年1月19日出生,2002年10月12日因搶劫罪被XX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2004年5月5日因涉嫌搶劫被模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經模擬市人民檢察院批準,被依法逮捕。
2、從2013年至2022年,挪用資金罪的案例數量顯著波動,2013年至2016年間達到最多,隨后逐年下降。盡管2021和2022年的具體數據暫無完整統計,預計總數依然可觀。關于無罪辯護的關鍵點,以顧雛軍案為例進行分析,該案件涉及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等罪名,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再審時對其中一挪用資金事實判決有所改變。
3、在有關的案卷材料中,犯罪嫌疑人李X對自己所犯罪行供認不諱,但其在毆打被害人趙XX時,沒有使用西瓜刀砍人,只是使用了拳頭和腳進行了擊打和踢打。辦案律師依據以上情況和有關的法律規定,決定在具體的案件辯護中做犯罪情節較輕并爭取較輕刑事處罰的辯護。
4、綜上所述,我國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采取了十分嚴格的標準,尤其是針對造成人員重大傷亡的公訴案件。雖然這種嚴格標準有助于避免過度崇尚私力救濟和以暴制暴,但也直接導致了正當防衛辯護難的問題。
5、第四方支付平臺涉非法經營罪案例分析 近年來,第四方支付平臺的興起在經濟領域引發廣泛關注,同時也伴隨著刑事犯罪的案件。這類平臺往往被用于為 *** 等非法活動提供支付通道。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案例
1、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訴。
2、根據刑法規定,犯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黎景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黎景全在大量飲酒后駕車,導致嚴重交通事故,造成兩人死亡和一人輕傷。
4、黎景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中,黎景全在大量飲酒后駕車,導致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輕傷,兩人死亡。盡管他事后懊悔并表示賠償,但被控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初審判處死刑,后經復核因醉酒狀態和悔罪表現,改判無期徒刑。另一案例是孫偉銘案,他無證駕駛且醉酒,撞車造成多人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
5、案例二:2013年4月,古某看到自家違章建筑被拆,情緒失控駕駛小轎車沖撞維持秩序的工作人員,造成多人受傷。古某的行為危及公共安全,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例三:2014年7月2日,古某駕駛小轎車碰撞行人徐某后逃離,后張某駕車碰撞倒地的徐某,致其死亡。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案例
消防責任事故罪案例分析 上訴人劉某因涉嫌失火罪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案例,于2008年3月1日被拘留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案例,后被逮捕并羈押在南康市看守所。原審法院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案例,判決劉某犯失火罪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案例,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3個月。然而,劉某上訴,認為原判量刑過重。
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案例分析【罪案情節】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原公訴機關江西省南康市人民檢察院。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劉某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08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南康市看守所。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如果在火災發生中違反消防管理法規,且在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后拒絕執行,導致嚴重后果,將承擔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9條,此類行為可能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直接責任人員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后果特別嚴重,刑期可至七年。
發生火災直接負責人按照消防責任事故處理,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事訴訟法刑事拘留案例;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火災,消防安全管理人員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觸犯消防責任事故罪,負有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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