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對于同一行為,已經受過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再受行政處罰,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在此限。”
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對同一違法行為,已經依法受過處罰的,不再追究處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于同一行為或者違法行為,只能依據一種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如果已經受過行政處罰,就不能再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受過刑事處罰,就不能再受行政處罰。這就保證了公民的合法權益,避免了重復處罰的情況發生。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情況下可以同時適用多種處罰措施。比如,對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既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但是,在這種情況下,需要遵循“一罰不重”的原則,不得對同一行為重復處罰。
“一事不再罰不予處罰”是我國法律中的一項重要規定,旨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確保司法公正。在同一行為或者違法行為中,只能依據一種法律規定進行處罰,不得重復處罰。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同時適用多種處罰措施,但需要遵循“一罰不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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