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涉及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包括聽證程序的對象、程序的流程、聽證決定的形式和效力等方面。
問什么是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吉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或者需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的情況下,由行政機關組織聽證會議,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和證明,進而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
問聽證程序的對象是誰?
聽證程序的對象是受到行政處罰決定影響的當事人,包括被處罰的單位或者個人及其代理人。
問聽證程序的流程是怎樣的?
聽證程序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幾個環節首先是聽證會議的召開,由行政機關組織,并通知當事人參加;其次是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證據和法律適用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見和證明;是聽證決定的作出,行政機關應當根據聽證結果和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問聽證決定的形式和效力是怎樣的?
聽證決定一般采用書面形式,包括聽證決定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聽證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不服聽證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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