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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節的適用(其具有量刑情節)

adminllh刑事法2025年04月01日 23:41:51880

量刑情節的適用(其具有量刑情節)

今天給各位分享其具有量刑情節的知識,其中也會對量刑情節的適用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本文目錄一覽:

刑事案件常見量刑情節及其法律依據有哪些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2013]14號 2013年12月23日發布 2014年1月1日實施)

一、量刑的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的刑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輕重,又要考慮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做到罪責刑相適應,實現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確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4.量刑要客觀、全面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于同一地區同一時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并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2.調節基準刑的方法

(1)具有單個量刑情節的,根據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直接調節基準刑。

(2)具有多個量刑情節的,一般根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減的方法調節基準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在此基礎上,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節。

(3)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適用于各個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節的,先適用該量刑情節調節個罪的基準刑,確定個罪所應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如果具有應當減輕處罰情節的,應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綜合考慮全案情況,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 20%的幅度內對調節結果進行調整,確定宣告刑。當調節后的結果仍不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應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宣告刑。

(5)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免刑的,應當依法適用。

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 *** 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系,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1.對于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于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于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對于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于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于當庭自愿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于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9.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 *** 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

10.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于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后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個月。

12.對于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于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于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量刑情節具有哪些特征,量刑情節的分類有哪些

一、量刑情節具有哪些特征

首先,量刑情節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是犯罪構成事實之外的事實情況。如果某種事實情況是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那就不是量刑情節而是定罪情節。

其次,量刑情節對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具有影響作用。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是量刑的兩大根據,這就決定了作為量刑情節的事實要么影響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要么影響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既不影響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又不影響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事實,自然不能成為量刑情節。

再次,量刑情節是在對犯罪人裁量決定刑罰時需要考慮的事實情況。

二、量刑情節的分類有哪些

量刑情節的內涵豐富,外延廣泛,性質各不相同。根據不同的標準,對量刑情節可以作不同的分類。

一般而言,以刑法是否就量刑情節及其功能作出明確規定為標準,將其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

(一)法定情節。

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其具體內容、能夠影響量刑輕重的事實情況。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

我國刑法共規定了以下四種法定情節:

第一,從重處罰情節。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對有從重情節的犯罪分子判處較重的刑種或較長的刑期。

第二,從輕處罰情節,它是指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對具有從輕情節的犯罪分子判處較輕的刑種或較短的刑期。

第三,減輕處罰情節。它是指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對具有減輕情節的犯罪分子判處刑罰。根據刑法第63條的規定,減輕處罰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法定減輕。即犯罪分子具有法律明文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二是酌定減輕。即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四,免除處罰情節。它是指對犯罪分子作出有罪宣告,同時免除其刑罰處罰。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依照刑法第37條的規定,在判決免予刑事處罰的同時,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采用非刑罰的方法處理,即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人民法院交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這些措施是了結案件、進行善后處理的辦法,不是刑事處罰或者司法機關給予的行政處分。

(二)酌定情節。

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

常見的酌定情節主要有以下幾種:

1、犯罪動機。犯罪動機不同,反映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不同。

2、犯罪手段。

3、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相同類型的犯罪,在不同的政,治、經濟形勢和社會治安情況下發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大不相同。

4、犯罪侵害的對象。侵害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其社會危害性也有差異。

5、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

6、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

7、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

在嚴格運用法定情節的同時,還必須重視酌定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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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書是其法定刑為3年一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因其具有一下量刑情節,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只要檢察院建議使用緩刑,法院一般都會判緩刑的。即使檢察院不建議適用緩刑,但一般情況下,判六個月到一年六個月的刑期,法院一般都會適用緩刑的。

適用緩刑一來可以減少監獄的壓力二來也可以讓罪犯到社會上改過自新,自己勞動。

謝謝。。。。。。

量刑情節包括

刑事犯罪中的量刑情節有哪些

(一)法定量刑情節

總則常見的法定量刑情節

1.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 不滿18周歲人犯罪的。

2.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現、脅從犯、犯罪中止(沒有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結果的,應當減輕處罰)。

3.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盲人、又聾又啞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預備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

4.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的: 這在刑法中只有一個,那就是從犯。

5.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的: 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

6.從重處罰: 累犯、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

7.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重大立功;我國有管轄權,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二)酌定情節

這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況。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動機;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時間、地點;④犯罪結果;⑤犯罪對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貫表現;⑦犯罪后的態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節的種類

量刑情節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減輕處罰、免除處罰。在1997年刑法中,總則不再有加重處罰。如果需要加重刑罰必須在刑法分則中有明確規定,這一般是所謂的情節加重犯。

1.從重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重處罰情節的情況較重的刑罰。

2.從輕處罰。在法定刑幅度內,適用相對于沒有從輕處罰情節的情況較輕的刑罰。需要注意的是,從重處罰并不意味著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上判處刑罰,從輕處罰也不意味著在法定刑的“中間線”以下判處刑罰。正確的做法是,先暫時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從重、從輕處罰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刑法估量應當判處什么刑罰,再考慮從重情節與從輕情節,從而確定應當宣告的刑罰。

3.減輕處罰。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減輕處罰有兩種。其一法定的減輕處罰情節。這又分為兩種情況。①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只有一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于該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②在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刑罰有幾個量刑幅度的情況下,減輕處罰就是判處低于與犯罪人所犯之罪具體相對應的該條文規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罰。其二法外減輕處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根據案件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4.免除處罰。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四)量刑情節的競合

如果犯罪人有數個量刑情節,應當分別予以考慮,而不能任意改變量刑情節的功能。比如犯罪人具有幾個從輕情節,那應該對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內數次從輕,而不能減輕處罰,相應的如果有數個從重情節,也不能對其加重處罰。如果犯罪人既有從寬情節,又有從嚴情節,則應先考慮從嚴情節,在考慮從寬情節。

量刑的刑罰情節

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定罪事實以外的,體現犯罪嚴重程度。據以決定對犯罪人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具有以下特征:

(一)量刑情節的內容

量刑情節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量刑情節是對量刑發生一定影響的要素,這些要素應當是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這也是以事實為根據的量刑原則的直接體現。當然,這里的與犯罪有關的各種事實情況,既可以是罪中情節,也可以是罪前情節和罪后情節。罪中情節在犯罪進程中表現出來的影響是刑的事實要素,它在量刑過程中起著直接的決定作用。而事前情節與罪后情節,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例如,犯罪后的態度,是坦白交待還是拒不認罪,對于量刑也具有重要影響。

(二)量刑情節的功能

量刑情節對決定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具有重要影響,是否處刑以及處刑輕重,是量刑的主要內容,量刑情節對此具有決定作用。因此,量刑情節不同于定罪情節。定罪情節作這一種罪量要素,是決定犯罪成立的事實根據,它所要解決的是罪之有無的問題。而量刑情節是在行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解決罪之輕重的問題。因此,應當把量刑情節與定罪情節加以區分,尤其主要禁止重復評價:已經用于定罪的犯罪構成事實要素不能作為量刑情節再次使用。

(三)量刑情節的根據

量刑情節是由刑法明文規定或者司法機關酌情確定的,量刑情節反映了犯罪的嚴重性程度,因而對于量刑具有影響。而量刑情節又可以分為法定情節與酌定情節。其中,法定情節是由刑法規定的,酌定情節是在刑法中并無明文規定,但司法機關根據審判經驗酌情確定的。 法定的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各種事實要素。法定的量刑情節在刑法總則與分則中都有明文規定。刑法總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刑法分則規定的量刑情節是對特定犯罪適用的量刑情節。為了便于掌握和運用法定量刑情節,我們將其作如下分類排列:

(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29條);2.累犯(刑法第65條);3.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刑法第104條);4.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本章第103條、第104條、第105條規定的犯罪的(刑法第106條);5.掌握國家秘密的國家工作人員、背叛國家、投靠境外機構、組織,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刑法第109條);6.武裝掩護走私的(刑法第157條);7.偽造貨幣并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刑法第171條);8.奸淫不滿14周歲的 *** 的(刑法第236條);9.猥褻兒童的(刑法第237條);10.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扣押他人的(刑法第238條);1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刑法第243條);12.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刑法第245條);13.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7條);14.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致人傷殘、死亡的(刑法第248條);15.監管人員指使、縱容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的(同上);16.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而竊取財物的(刑法第253條);17.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刑法第279條);18.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 *** 的(刑法第301條);19.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刑法第307條);20.司法工作人員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同上);21.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刑法第345條);2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 *** 的(刑法第347條);23.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 的犯罪分子的(刑法第349條);24.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 *** 的(刑法第353條);25.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 *** 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刑法第356條);26.旅館業、飯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刑法第361條);27.制作、復制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制品組織播放的,或者向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刑法第364條);28.戰時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備、軍事通信的(刑法第368條);29.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刑法第384條);30. *** 的(刑法第386條)。

(二)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三)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刑法第17條)。

(四)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

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五)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六)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

從犯(刑法第27條)。

(七)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介紹 *** 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 *** 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八)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

1.防衛過當(刑法第20條);2.避險過當(刑法第21條);3.脅從犯(刑法第28條);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

(九)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

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罌栗或者其它 *** 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刑法351條)。

(十)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

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刑法第24條)。 酌定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在刑罰裁量時應當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酌定情節雖然不是法律所規定的,但是根據立法精神和有關刑事政策,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因而對于刑罰的裁量也具有重要意義。

酌定情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的動機

犯罪動機反映了犯罪人的主觀惡性。一般說來,故意犯罪的動機都是不良的,但也有程度上的差異。例如, *** 殺人比基于義憤的殺人的動機更為惡劣,因而對量刑仍有一定的影響。

(二)犯罪的手段

犯罪手段反映了犯罪人的客觀危害程度。在定罪過程中,犯罪手段一般不起作用,但它對量刑卻有影響。犯罪分子的手段和方法殘忍或極為狡詐、隱蔽,比使用一般的犯罪手段實施犯罪所產生的危害更大,因而應當予以較重的處罰。

(三)犯罪的時間、地點

犯罪總是發生在一定的時空之中的,除個別的犯罪時間、地點作為選擇要件的犯罪以外,犯罪的時間、地點對定罪不影響,但在量刑中應當予以考慮。例如,在光天化日的公共場所實施尋釁滋事行為與在夜間或僻靜的地方實施尋釁滋事行為相比,其法益侵害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在量刑上也應有所區別。

(四)犯罪結果

犯罪結果是犯罪對客體所造成的損害結果,它直接反映了法益侵害程度。因此,犯罪結果嚴重與否,對量刑有重要意義。例如, *** 多人比 *** 一人嚴重,等等。

(五)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不同,行為的法益侵害程度也不同,因而量刑的輕重應有所差異。例如,侵害病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人、懷孕婦女等弱者比侵害一般人嚴重;侵犯救濟款物比侵犯一般財產嚴重等等。

(六)犯罪人的一貫表現

犯罪人的一貫表現是反映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的情節,對于量刑也有一定影響。如果犯罪人一貫遵紀守法,表現較好,偶爾失足犯罪,應予寬大處理;反之,如果犯罪人一貫表現不好,存在前科劣跡,應受較重的刑罰處罰。

(七)犯罪后的態度

犯罪后的態度,是拒不交代,甚至逃避法律制裁,還是主動坦白,積極退贓,挽救經濟損失,都反映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因而在量刑時應當予以區別對待。

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

量刑情節應當依法適用,因此,必須正確理解并且科學地掌握法律規定的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

(一)量刑情節之從重與從輕的適用原則

我國刑法第62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這是從重處罰與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的適用原則。根據這一規定,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比沒有這個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重一些的刑種或刑期;從輕處罰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內選擇比沒有這個情節的類似犯罪相對輕一些的刑種或刑期。

(二)量刑情節之減輕原適用原則

減輕處罰有一般減輕與特殊減輕之分。我國刑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一般減輕的規定,由此可見,一般減輕是指依法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罰。刑法第63條第2款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的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標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是對特殊減輕的規定,由此可見,特殊減輕是指酌情判處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罰。

這里的案件的特殊情況,是指案件涉及到政治、外交等情況。對于有特殊情況的案件,即使犯罪分子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在理解減輕處罰的時候,存在以下兩個問題應予明確:第一,如何理解法定最低刑?我認為,這里的法定最低刑在只有一個罪刑單位的條文中,是指本條的最低刑。而在具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罪刑單位的條文中,是指犯罪適用的罪刑單位的最低刑。例如入戶搶劫適用而另有減輕處罰情節的,因入戶搶劫適用的法定刑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因此,其法定最低刑是10年有期徒刑。具有減輕處罰情節的,應判處低于10年有期徒刑的刑罰。第二,減輕處罰可以減輕到什么程度?我認為。減輕處罰即可以是刑期的減輕,也可以是刑的變更,即由較重的刑種變更為較輕的刑種,但一般不能變更為免除處罰。

量刑情節的具體適用

量刑過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各種量刑情節的具體適用過程。因此,量刑情節的具體適用具有重要意義。

(一)量刑情節的競合情況下的適用

同一犯罪案件,往往存在兩個以上的量刑情節,這就是所謂量刑情節的競合。量刑情節的競合有同向競合與逆向競合之分。同向競合是指具有兩個以上的從輕或者從重情節。逆向競合是指具有一個從輕情節一個從重情節。在同向競合的情況下,量刑情節的適用較易解決,兩個從輕情節,可以予以較大幅度的從輕。按照我國刑法規定,兩個從輕情節不能升格為一個減輕情節。在逆向競合的情況下,量刑情節的適用則較為復雜。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簡單地采用抵消法。抵消法是指一案件如果有兩個以上量刑情節,其中有的對量刑起從寬作用(包括從輕作用,減輕作用和免刑作用——下同),有的對量刑起從嚴作用(包括從重作用和加重作用——下同),在確定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時將這兩種情節相互抵消,既不從輕,也不從重,也就是等于把這兩種量刑情節從量刑的因素中撇開。我認為,這種抵消法是不妥的。實際上,在具體案件中,每個量刑情節的內涵都不是等量的,因而不能簡單地予以抵消。正確的方法應當是,首先根據基本犯罪事實與犯罪性質確定一個基本刑,然后利用情節對量刑進行裁判上的平衡,這種平衡的過程可以稱之為刑罰的修正。刑罰的修正過程是適用量刑情節對量刑進行優化的過程,刑罰的修正過程表現為量刑情節的變量值在一定的幅度內沿水平方向按照一定規律趨輕或趨重浮動的態勢。在只有一個量刑情節的情況下,只要進行一次修正即可。但在具有兩個逆向情節的情況下,則需要進行二次修正。一般情況下,先考慮從重情節,根據從重情節對基本刑進行趨重修正。然后再考慮從輕情節,根據從輕情節對經過第一次修正確定的刑罰進行趨輕修正。

(二)多功能情節的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的從寬處罰的情節,一般都是多功能情節,一個量刑情節,具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兩個功能,甚至具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三種功能。在這種多功能情節的場合,應當如何適用?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考慮犯罪的性質。如果犯罪性質較輕,可以考慮適用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從輕處罰。如果犯罪性質較重,則可以考慮從輕處罰。同時,還要分析量刑情節本身的輕重。例如,同是殺人未遂,一是雖未將人殺死,卻致人重傷;二是雖未將人殺死,卻致人輕傷;三是不僅未將人殺死,而且被害人安然無恙。對于這樣三種情況的殺人未遂顯然應當區別對待而不是一視同仁。最后還要注意一個問題,就是法條對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排列順序,對于多功能情節的適用具有指導意義。例如,我國刑法第22條對預備犯是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我國刑法第24條對中止犯是免除或者減輕處罰。顯然,對預備犯應當按照從輕、減輕、免除的順序考慮。而對于中止犯,則首先應當考慮免除,其次才是減輕處罰。

(三)可以型情節與應當型情節并存情況下的適用

我國刑法規定的量刑情節,既有可以型的,又有應當型的,兩者顯然有別。從法律邏輯學來說,由應當和可以構成的行為規范,稱為規范模態判斷。應當型規范是義務性規范,而可以型規范是許可性或授權性規范。因此,可以和應當的邏輯含義是不一樣的。一般說,法律規定可以做的,也可以不做;規定應當做的,就必須做。那么,在可以從輕與應當從重,應當從輕與可以從重等情節并存的情況下,應當如何對犯罪人量刑呢?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考慮應當型情節,然后考慮可以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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