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 1、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有逮捕必要”的是哪些情況?
- 2、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能逮捕嗎
-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和66條內容是什么?
- 4、刑事訴訟法哺乳期婦女取保候審規定是什么?
- 5、法律上如何投訴檢察院不批捕
- 6、法律規定哺乳期是否可以批捕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第1款“有逮捕必要”的是哪些情況?
1、《刑事訴訟法》第60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逮捕拘押是沒有期限的,沒有特殊情況要等到法院判決結束。
2、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實施逮捕須具備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有逮捕必要。我們理解,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備前兩個條件,但是采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方法,可以防止社會危險性的發生,就沒有逮捕的必要。
3、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4、有逮捕必要指:可能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可能實施打擊報復行為的;可能有礙其他案件偵查的;其他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能逮捕嗎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中補充偵查能逮捕,但是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要滿足法定條件。一般情況下,滿足以下條件,即可逮捕犯罪嫌疑人: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逮捕的必要性的。
補充偵查階段也是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但是,逮捕犯罪嫌疑人肯定是必須要滿足法定條件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0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有逮捕的必要性,只有同時滿足這三條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經過補充偵查后進行逮捕是可以的,根據法律規定,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由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在補充偵查完畢后如果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再次提交批捕申請,由檢察機關批準對犯罪分子進行逮捕。經過補充偵查逮捕可以嗎?可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法律解析:補充偵查后可以批捕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只要符合逮捕條件就可以執行逮捕,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說明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者判刑的證據還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和批捕是兩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線索時,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審查有關理由,并做出是否補充偵查的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0條和66條內容是什么?
1、第六十條【逮捕的條件】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和第六十六條內容分別是:對于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內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法律主觀:《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 拘傳 、 取保候審 或者 監視居住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68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5、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刑事訴訟法哺乳期婦女取保候審規定是什么?
1、法律分析: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2、《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7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可以取保候審;第90條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或者不予逮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取保候審哺乳期是不得超過12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5、哺乳期婦女屬于特殊法律主體,哺乳期是自嬰兒出后之日起算1年;涉嫌刑事犯罪時,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對其給予了特殊關照。其中,對于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法律上如何投訴檢察院不批捕
1、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的 *** 方式是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
2、檢察院不批捕被害人 *** 可以向上級檢察院申訴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
3、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在刑事訴訟過程中,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規定哺乳期是否可以批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定逮捕條件的,應當予以逮捕,但是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且正處在哺乳期的婦女,可以對其不予逮捕,代替實施監視居住強制措施。
法律規定哺乳期是否可以批捕如果滿足批捕條件的,哺乳期可以批捕拘留的。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嗎如果滿足刑事拘留條件的,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后果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犯罪嫌疑人處于哺乳期可以批捕的,但是在批捕后是可以允許其采取取保候審的,在哺乳期結束之后,如果是案件還未完結的,就應當立即對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關押,還有就是需要注意的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是進行取保候審的,是需要提供相應的保證金的。
懷孕、哺乳期內,不宜羈押。懷孕婦女涉嫌犯罪,可以取保候審。如果判刑,可以適用緩刑或暫予監外執行。對于懷孕的婦女,可以不執行逮捕、可以取保候審、可以監視居住。
法律分析:不予批捕結果的情形有: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沒有逮捕必要的;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屬于罪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期婦女。
犯罪嫌疑人流產能被逮捕,這是由于《刑事訴訟法》并沒有規定此種情形會被不得被逮捕。通常情形下,只有是對于那些應該被逮捕,但是卻處于懷孕、或者是出于哺乳期等的情形,才不得實施逮捕的措施,此時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手續。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