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
1、法律分析:《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0條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和執行場所通知被處罰人家屬。被處罰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情形的,公安機關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決定書中注明。
5、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刑事訴訟法第65條的內容什么
1、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刑事訴訟65條是什么;(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六十五條 證人 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 工資 、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刑事訴訟65條是什么我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刑事訴訟65條是什么: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5、第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第65條
1、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事訴訟法 》 第六十五條 證人 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 工資 、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是什么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主要圍繞取保候審制度進行了規定。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當存在以下四種情形之一時,可以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措施:首先,若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此情況適宜取保候審。
2、法律分析:《刑訴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費用,應當給予補助。證人作證的補助列入司法機關業務經費,由同級 *** 財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單位的證人作證,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對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其中就包括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5、《刑事訴訟法》詢問時間規定:(1)期限為12小時 刑訴法第92條: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期限為24小時 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