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河北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撫恤金標準的通知,以及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河北省企業退休工人病故后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助有什么規定?
- 2、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什么?我們該怎樣計算?
- 3、河北省承德市對于企業退休職工的撫恤金和喪葬費有什么政策性的規定嗎?有文件最好,謝謝!!!
- 4、河北省公務員去世后撫恤金怎樣分配
- 5、河北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是怎么規定的?
- 6、河北省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標準
河北省企業退休工人病故后喪葬費,撫恤金和遺屬補助有什么規定?
根據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關于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后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標準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203號)文件規定,企業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按以下標準發給:
一、喪葬費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二、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后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后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
擴展資料
申報條件:離休(建前老工人):
符合冀辦字[2001]10號和冀勞社[2001]72號的離休和建國前老工人死亡的。
退休人員:符合冀人社字[2012]203號的下列人員:
①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人員因病非因工死亡;
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的
撫恤金發放標準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發放的;代表 *** 發放撫恤金的是各級人民 *** 民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發放的撫恤金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范圍;“沒有依法發給”是指拒絕發給或者沒有按照規定的對象、范圍、標準、數額、時限等發放。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死者的直系親屬,二是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單位是依據有關法規、規章及政策發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對象,這些相應規定的,主要由發放單位或其他相關部門負責。
2018年8月1日起,國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石家莊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是什么?我們該怎樣計算?
事業單位退休員人喪葬費和撫恤金標準如下:
1、《關于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補助標準為每人3100元。各縣區可參照上述文件制定當地的喪葬費補助標準。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文件規定:
從2004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按你的情況應該是一次性發放撫恤金,其金額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擴展資料: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參考資料:《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
[img]河北省承德市對于企業退休職工的撫恤金和喪葬費有什么政策性的規定嗎?有文件最好,謝謝!!!
最新文件:
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財政廳
冀勞社[200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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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一次性撫恤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本級養老保險統籌單位:
近期,省人事廳、財政廳下發了《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冀人發[2007]70號),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進行了調整;省民政廳、人事廳、財政廳轉發了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下發的《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對機關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標準進行了調整。根據河北省委辦公廳、省 *** 辦公廳《關于解決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待遇不平衡問題的通知》(冀辦字[2001]10號)關于企業離休人員按照機關有關政策執行的規定,現就企業離休人員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統稱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和一次性撫恤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
(一)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原則
確定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必須實事求是,根據遺屬家庭的實際收入,生活困難程度,本著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補助。
(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對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養的,沒有經濟來源的下列親屬:
1.父、夫年滿60周歲,或未滿6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2.母、妻年滿50周歲,或未滿50周歲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弟、妹)年未滿16周歲的,或雖年滿16周歲尚在普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習的,或經勞動能力鑒定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標準
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按各設區市人民 *** 確定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并同步調整,今后不再另行發文。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見附表。
對下列人員在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補助的基礎上再增加20%:
1.企業離休人員(不含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遺屬;
2.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
3.經組織確認因公犧牲、死亡人員的遺屬。
(四)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若干具體規定
1.核定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以離(退)休人員死亡時是否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為準。凡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其遺屬不符合生活困難補助條件,后來符合補助條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難補助。
2.離(退)休人員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組建家庭,其隨帶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難補助的可以繼續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兩人以上的(不含屬于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規定標準的50%發給,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負擔。
4.發放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了解遺屬經濟變化情況,根據情況停止或發放其生活困難補助。
5.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要嚴格審批手續。需要申報的材料和審批程序繼續按現行規定執行。
6.企業離(退)休人員屬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金由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付;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以及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調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自2007年1月1日起執行。原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從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規定調整并補發差額部分。
二、關于企業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問題
(一)調整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自2004年10月1日起,離(退)休人員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標準調整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金。
(二)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金為基數計發。即按冀勞社[2001]72號文件套改后的基本離(退)休金和套改后歷次按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金之和為基數計發。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前離休人員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休金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按勞人險[1983]3號文件退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退休金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和獎金三項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勞社[2006]76號文件實施后離(退)休人員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離(退)休金按歸并后的口徑和基本離(退)休金合計金額掌握。
(三)遺留問題的處理。本通知下發前已按原標準支付撫恤金的,從2004年10月1日起按調整后的標準重新核定后予以補發。
調整企業離(退)休人員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和撫恤金標準,是適應政策調整變化、保障離(退)休人員遺屬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單位要認真、盡快落實。
二〇〇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元/人?月)
省直、石家莊市220
秦皇島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滄州市190
張家口市180
邢臺市180
邯鄲市190
注:離休人員、遺屬中的孤老孤小人員、因公死亡人員,其遺屬在此標準基礎上再增加20%。
河北省公務員去世后撫恤金怎樣分配
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采用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一、公務員喪葬費撫恤金最新規定:
1、喪葬費、撫恤金領取手續
參保人員去世后,由所在單位經辦人攜帶以下材料到烏魯木齊市社會保險管理局養老、失業保險待遇支付科辦理領取手續。
(1)《死亡證明》原件和復印件
(2)身份證或銷戶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3)在職參保人有視同年限的,攜帶《視同繳費年限認定表》。如單位破產或無單位的,可以由法定繼承人填寫《一次性待遇社會化發放申請表》申請將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至去世人員生前領取養老金或繳納養老保險的銀行帳號中。
(4)繼承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2、喪葬費待遇標準
參加自治區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人員去世后喪葬費按照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個月計發,每年7月1日進行調整。
3、撫恤金待遇標準
(1)退休(退職)人員,一次性撫恤金按其去世時本人的月養老金標準,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2)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在職參保人員,一次性撫恤金以其去世前本人12個月(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的平均繳費工資基數為標準,按繳費每滿1年(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最多一次性發給20個月的供養親屬撫恤金。
(3)退休人員失蹤后按規定被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一次性撫恤金待遇的計發時點按停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當月確定。
4、撫恤金計發的其他相關規定
(1)企業離休干部及建國前參加工作的工人每月領取到的養老金中,津貼部分不做為計發撫恤金的基數。
(2)企業離休干部及建國前工人去世時的基本養老金,如果低于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則,以上年度自治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撫恤金計發基數。
5、注意事項
(1)去世人員有欠繳或多繳社會保險費的,需先到繳費所屬的各區(縣)社會保險管理分局辦理補(退)費業務;享受其他社會保險待遇的,需先辦理終止手續。
(2)申請將喪葬費、撫恤金發放至繼承人銀行賬戶的,須由繼承人辦理繼承權公證手續,并填寫《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和領取社會保險待遇(代繳代付)申報表》申報銀行帳號,
6、虛報冒領應承擔法律責任
退休人員去世后其所在單位和家屬以冒領養老金為目的采取瞞報或不報死亡情況,造成養老金繼續發放的。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二、撫恤金的相關法律規定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民發〔2011〕192號)
(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三)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補助標準表[2005]36號)的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四)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本人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非農戶一人月補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補助190元;農業戶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對上述對象中,確定因工死亡的遺屬增發65元,抗日戰爭的增80元(不含配偶);紅軍的(不含配偶);增發100元遺屬系孤獨一人的可增發70元。
(六)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望采納。
河北省退休職工死亡撫恤金是怎么規定的?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不含離休人員和符合勞人險[1983]3號文件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喪葬補助金標準為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兩個月基本養老金低于去世時上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兩個月平均養老金的,按去世時上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養老金兩個月發放。
關于遺屬撫恤金的調整標準為:參保人員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死亡后,無論是否有供養直系親屬,均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次性撫恤金按死亡人員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計發1個月去世時上一年度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平均基本養老金,但最多不超過20個月。
擴展資料:
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
河北省人民 *** 《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冀政發[2015]43號)等文件規定,按照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2014年10月1日及以后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和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三、參保人員達到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及以上,辦理退休手續后,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繳費累計12個月為1年。
四、2014年10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退休的參保人員(即“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即: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計算到月,保留兩位小數。下同)×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 Xn-1/Cn-2+……+ X2015/C2014+ X2014/C2013)/N實繳。其中: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2014年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個人賬戶計發月數(見附表)。
五、2014年9月30日前參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以后退休的參保人員(即“中人”),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一)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視同繳費指數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根據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務職級(技術職稱)和工作年限經測算確定后,另行通知。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與新人實際平均繳費指數計算辦法相同。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辦法與“新人”辦法相同。
(三)過渡性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到月)×1.3 %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河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河北省退休職工喪葬費撫恤金標準
計發標準為:當地上一年度(或前12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由逝者直系親屬領取,如沒有直系親屬,則視情況由組織安葬的人或組織領取,需要開具相關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企業員工退休金怎么計算?
企業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綜上所述,河北企業員工退休后可以領取養老金,如果退休人員去世死亡,家屬可以拿到喪葬費、工亡補助金和撫恤金等賠償,其中喪葬費的標準是6個月當地職工的平均工資。領取喪葬費,需要死者家屬帶上相關材料到社保局辦理。
河北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撫恤金標準的通知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河北省事業單位退休職工撫恤金標準的通知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