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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怎樣規定的
1、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如果原來是第二審案件,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再審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法 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法院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 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4、【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的條件是什么
1、申請刑事再審《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條件有五項,滿足之一的,則法院應當啟動再審。分別是:原判適用法律錯誤的《刑事訴訟法》再審;原判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并且有可能影響《刑事訴訟法》再審了審判的公正性的;出現新的證據,表明原判認定之事實有錯誤,并且可能影響審判結果的;原判據以形成審判結果的證據問題;原審判人員職業品行問題如 *** 等。
2、刑事訴訟法啟動再審的條件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
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再審的條件規定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4、《刑事訴訟法》再審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同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時候,也可以啟動再審程序。
5、由法院或者檢察院對申訴事由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會決定再審或者提出抗訴。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對于刑事類型的案件也是可以申請再審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定的申請再審的條件,通常狀況之下都是因為有相關的證據證明確實之前的認定事實是錯誤的,或者是之前審理的程序,違反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怎樣的
刑事再審程序,又稱刑事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理的訴訟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如果原來是第一審案件,應當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刑事訴訟法的再審程序是這樣規定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符合申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提審、再審決定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刑事抗訴再審能否加重刑罰
1、檢察院抗訴有可能會加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在刑事案件的申訴過程中,一般不會導致加刑。根據法律規定,再審程序的實施旨在糾正可能存在的審判錯誤,而非增加原被告的刑罰。除非是由人民檢察院發起的抗訴,否則再審的目的在于糾正錯誤,并不一定涉及加重刑罰。
3、刑事抗訴再審一般情況下是不會加重刑罰的,我國法定的是上訴不加刑,但是關于再審案件是否會加重刑罰也沒有明確的規定。不過,結合司法實踐來看,刑事案件被批準再審的,基本都是因為原來的裁定和判決結果確實有誤,減輕處罰甚至作出無罪判決的可能性都是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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