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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審理監督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的解釋具體如下:審判監督程序,又稱“再審程序”。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依職權提起再行審理的特殊訴訟程序。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依法提起并對案件進行重新審判的程序。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1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1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 ***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訴訟監督規則
法律分析:《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是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而制定的規則。
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復查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在民事訴訟中,依法對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進行監督,并對其中存在的錯誤進行復查和糾正的一系列程序和規定。
人民檢察院受理后,可以根據需要依照本規則有關規定將案件交由原審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人民檢察院辦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四章刑事訴訟法律監督第一節刑事立案監督第五百五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公安機關的刑事立案活動實行監督。
民事監督規則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民事訴訟的監督的相關規則,主要內容規定在《仿明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這部法律中。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當事人申請監督的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違法行為不存在或者不構成的,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并在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制作《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發送申請人。
民事訴訟中的監督
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督范圍:該規則適用于一審、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審判階段。監督對象: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受理的民事訴訟案件及其審判活動進行監督,包括對法院的裁判進行監督。
第一條為了保障和規范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檢察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人民檢察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民事訴訟環節的監督:人民檢察院對民事訴訟過程中的行為進行監督,包括對保護公民個人權利、財產權利等方面的監督。
對當事人采取罰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 違反法律規定送達的。 1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情形。
檢察院民事監督案件審查流程受理。 人民檢察院受理民事抗訴案件的來源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以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機關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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