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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 *** 罪量刑
制造毒 品罪量刑標準: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 毒 品 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 私、販 賣、運 輸、制 造 鴉 片一千克以上、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 品數量大的;
(二)走 私、販 賣、運 輸、制造 毒 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 裝 掩 護 走 私、販 賣、運 輸、制 造 毒 品的;
(四)以暴 力 抗 拒 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 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 品罪量刑標準,鴉 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 毒 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 私、販 賣、運 輸、制 造 毒 品罪量刑標準,鴉 片不滿二百克、海 洛 因或者甲 基 苯 丙 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 毒 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img]非法制造 *** 罪是怎樣的量刑方法
一般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的量刑: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如果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制毒物品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 *** 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 *** 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明知他人制造 *** 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制造 *** 罪的共犯論處。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 犯罪案例分析
李世德、張樹明販賣 *** 抗訴案
被告人李世德,男,44歲,捕前系重慶市九龍坡茄子溪肉聯廠工人。
被告人張樹明,男,38歲,待業人員。1980年9月9日因盜竊、詐騙被勞教三年;1983年9月23日、1991年8月24日因犯盜竊罪,兩次分別被判有期徒刑9年和1年,1993年8月23日刑滿釋放。
李世德、張樹明販賣 *** 案由云南省曲靖地區師宗縣公安局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998年6月11日曲靖地區檢察分院向曲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上述被告人犯罪事實如下:
1993年7月被告人張樹明約李世德一起到思茅購買 *** ,商定由張樹明出路費及毒資,李負責聯系購買。到云南后,因一時未買到 *** ,張樹明先回重慶,李繼續留在思茅幫其購買海洛因。8月份李聯系到 *** 以后,打電話通知張樹明送錢到思茅。張樹明先叫其姘婦薛萍攜帶2.9萬元毒資找到李世德。二人將款交給別林飛(另案處理)購買 *** ,隨后張樹明也趕到思茅。因與李世德發生矛盾,先返回重慶。1993年10月6日被告人李世德攜帶199.5克海洛因返回昆明時,在昆明火車站被公安干警抓獲。10月9日李世德帶領公安干警,將張樹明緝拿歸案。
1997年8月13日云南省曲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以運輸 *** 罪判處李世德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販賣 *** 罪判處張樹明有期徒刑5年。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不上訴。
曲靖地區檢察分院認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世德定性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對被告人張樹明量刑畸輕。1997年10月23日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云南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曲靖地區檢察分院抗訴意見。抗訴理由:
一、定性錯誤。
該案是被告人張樹明主動邀約李世德到思茅為其購買 *** ,犯罪故意首先是張起的,并且毒資及路費都是張樹明出的,李是圍繞張的犯罪故意而實施了購買、運輸 *** 的犯罪行為,二被告人在整個犯罪過程中都是出于一個共同的犯罪故意。因此,對被告人張樹明亦應定運輸 *** 罪。判決認定張的行為構成販賣 *** 罪缺乏依據。
二、量刑畸輕。
被告人張樹明是多次被判刑的累犯,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應從重處罰;張樹明在與李世德共同犯罪中所處地位、作用都是主要的,亦應從重判處。一審僅判其有期徒刑5年,顯屬量刑畸輕。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被告人李世德、張樹明行為均已構成販賣 *** 罪。被告人李世德被抓獲后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樹明在刑滿釋放后三年內又犯新罪,是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檢察機關抗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采納。根據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及具體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二)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第二條第一款(一)項、第十四條之規定,于1998年6月12日終審判決:
一、撤銷曲靖地區中級人民法院(1997)曲中刑一初字第88號刑事判決對被告人李世德的定罪部分,對被告人張樹明的量刑部分。
二、被告人李世德犯販賣 *** 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萬元。
三、被告人張樹明犯販賣 *** 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萬元。
關于制造 *** 罪量刑案例和制造 *** 罪的最新刑法的介紹到此就結束了,不知道你從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嗎 ?如果你還想了解更多這方面的信息,記得收藏關注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