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錄一覽
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區別
適用的法律不同。民事訴訟主要適用《民法通則》和《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主要使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案件性質不同。民事訴訟管轄民事糾紛(就是民告民),刑事訴訟負責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官告民)。是否使用調解不同。
性質不同 民事訴訟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糾紛,其目的在于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刑事訴訟法則是調整國家公權力機關在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過程中的法律關系,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相同點: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均屬于程序法的范疇,都是為了保證實體法律關系的實現而規定訴訟程序的法律。不同點:訴訟的目的不同。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舉證責任不同。適用的法律不同。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區別是:(1)訴訟的目的不同。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的爭議;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確實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應處何種刑罰問題。(2)提起訴訟的主體不同。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對象主要是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而刑事訴訟法的適用對象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國家公權力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
2、民事訴訟證據與刑事訴訟證據在內涵上是有所不同的。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而新刑訴法對刑事訴訟證據的概念進行了完善,將其概念修改為“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3、證明責任的分配:- 刑事訴訟: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及刑責輕重的證明責任,被告人無需證明自己無罪。- 行政訴訟:由被告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原告不需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民事訴訟:根據當事人主張,分別由各方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刑事案件新證據規定
1、刑事案件新證據規定第四十九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第五十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2、法律解析:第六十一條規定,在人民檢察院的立案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等辦案活動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應當基于證據。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人的有罪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在提起公訴并指控犯罪時,人民檢察院必須提出確實且充分的證據,并運用這些證據來證明犯罪事實。
3、新證據的認定標準如下:是在舉證期限內雖已客觀存在,但未被當事人知悉,掌握的證據。是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且有條件取得,因不了解其證據價值而未提出的證據,但法院已經予以釋明的除外。當事人知道證據的存在,但在舉證期限內因客觀原因未能取得的證據。
4、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對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作出了新規定,即“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5、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物證是用于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暫無相關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