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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由刑事案件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嗎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地的公安機關是有管轄權的刑事訴訟能管轄嗎,根據相關規定刑事訴訟能管轄嗎,犯罪地具體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刑事訴訟能管轄嗎,比如在詐騙案件中,犯罪結果發生地實際上就是受害人所在地,所以受害人可以直接到本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報案。
對于刑事案件,正常情況下應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而犯罪地包括犯罪做法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法律依據】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法律分析: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負責立案偵查,有利于收集和核實證據,查明有關案件情況,及時抓獲犯罪嫌疑人,破獲刑事案件。但是,有的刑事案件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刑事訴訟管轄有幾種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訴訟能管轄嗎,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刑事訴訟能管轄嗎的除外。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刑事訴訟能管轄嗎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訴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刑事訴訟能管轄嗎: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能管轄嗎:我國的刑事審判管轄分為普通管轄和專門管轄,普通管轄又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指定管轄。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
1、《刑事訴訟法》對地域管轄作了明確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網友咨詢:刑事案件的管轄地如何確定?重慶者羽律師事務所張艷律師解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屬人原則。保護原則。普遍原則。【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審判。
4、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刑法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理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法律明確指出,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因此,故意殺人案件屬于普通案件,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5、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等國家專門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的權力。管轄權的原則 屬地管轄原則: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有: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刑事案件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刑事訴訟法院管轄權是怎么規定的
對于多個地區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內容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罪犯在監獄犯罪的由監獄所在地法院管轄。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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