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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傷情鑒定有時間限制嗎?
打架做傷情鑒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一般是在24小時之內去鑒定。傷情鑒定屬于一種鑒定行為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目的就是為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了鑒定那些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傷害事故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需要由司法機關內來鑒定。需要注意的是,傷情鑒定跟傷殘鑒定是不一樣的概念。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人身傷情鑒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有的,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鑒定一般分為刑事傷情鑒定和民事司法鑒定。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規定,傷害案件的鑒定期限。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打架做傷情鑒定的時間是多久 鑒定一般分為刑事傷情鑒定和民事司法鑒定。
法律主觀:關于傷情鑒定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如果被害人的傷情具備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刑事訴訟法傷情鑒定的法規有哪些
1、傷情鑒定是指以原始損傷為鑒定依據的,法醫應當在受傷后的重要時間節點內,通過公對公到醫院病房調查傷員、公對公取證,確認傷員當時傷情和客觀狀況,擬訂確認傷情等級,進行的一套法律醫學傷殘等級鑒定。刑事訴訟法關于傷情鑒定規定了鑒定的人員及其責任,鑒定流程等。
2、刑事司法鑒定標中傷情鑒定標準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第二十二條,人身傷情鑒定文書格式和內容應當符合規范要求。
3、法律主觀:根據以下法律條例,案件需要重新鑒定。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補充傷情鑒定需要先立案做鑒定嗎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補充傷情鑒定是否需要先立案做鑒定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取決于案件的性質和法律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傷情鑒定通常需要在立案后進行;而在民事案件中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則可能根據具體情況靈活處理。無論哪種情況刑事訴訟期間傷情鑒定,當事人都應確保鑒定機構或專家的資質和鑒定結果的客觀性、公正性。
先立案還是先鑒定傷情先做傷殘鑒定然后再立案,因為只有先做傷殘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這樣有利于辦案,所以是先鑒定后立案。
法律分析:一般是要先做鑒定的,不過以常理就價值很大的物品,也是要先立案的。
一般是要先做鑒定的,不過以常理就價值很大的物品,也是要先立案的。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不立案也是可以做司法鑒定的。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由法院召集雙方當事人協商選擇鑒定機構,如協商不成,由法院指定司法鑒定機構。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
刑事案件傷情鑒定時間規定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法律主觀:關于傷情鑒定時間問題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如果被害人的傷情具備進行傷情鑒定條件的,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應當在受委托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鑒定意見,并在3日內出具鑒定文書。
刑事傷情鑒定時間:《公安機關鑒定工作規則》第34條規定: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委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鑒定意見,出具鑒定文書。《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18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刑事案件的傷殘鑒定程序是如何定
1、法律主觀:刑事案件傷殘鑒定程序如下: 辦案單位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2、刑事案件傷殘鑒定程序:對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求進行傷情鑒定的,辦案單位應及時開具法醫傷情鑒定委托書,當事人憑委托書到被委托的法醫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托的鑒定機構成員提出回避申請。
3、刑事案件的鑒定流程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鑒定的委托:即案件主辦單位為鑒定委托的主體。需要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制作鑒定聘請書。
刑事案件傷情重新鑒定
法律主觀:根據以下法律條例,案件需要重新鑒定。 《 刑事訴訟法 》 第一百四十八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 證據 的鑒定意見告知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法律分析: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法律主觀:是否可以鑒定為輕傷,要根據實際傷情才可以確定。
【法律分析】一是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在偵查階段都已經作過,案件起訴后,被告人、被害人認為鑒定結論有錯誤,申請人民法院再作鑒定,審判人員應當在綜合案情的基礎上,再作重新鑒定。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求重新做傷情鑒定,法律沒有規定重新鑒定的時間,公安局是否同意鑒定,應當在三日以內通知申請人。
法律分析:對傷情鑒定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鑒定。人民法院應當對該傷情進行重新鑒定;由于被害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對原鑒定結論通過庭審質證程序應不予采信,公訴方對本案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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