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給大家談談刑事訴訟法法定量刑,以及刑事量刑規定對應的知識點,希望對各位有所幫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錄一覽:
- 1、刑事案件判幾年
- 2、刑事訴訟法量刑情節是什么
- 3、刑事訴訟法176條規定
- 4、量刑情節中的法定量刑情節主要有哪些
- 5、刑法關于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量刑規定?
刑事案件判幾年
依據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人所犯的罪行都有法定的量刑標準,依據罪刑相適應原則,由法院獨立作出有罪判決,并依據《刑法》作出相應刑罰判決。 刑事案件判刑最低的處罰是免于刑事處罰,針對犯罪情節輕微無需判處刑罰的,通常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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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量刑情節是什么
我國的量刑情節一般可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主要包括累犯、主犯、自首、立功等。而酌定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刑罰裁量過程中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img]刑事訴訟法176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量刑情節中的法定量刑情節主要有哪些
量刑情節一般分為法定量刑情節和酌定量刑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是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情節。法定量刑情節有以下幾種:1、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沒有造成損害的中止犯。2、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1)犯罪較輕且自首的(2)非法種植 *** 原植物在收獲前自動鏟除的;3、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防衛過當(2)避險過當;(3)脅從犯(4)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4、應當減輕處罰的情節:造成損害的中止犯。5、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罰處罰的。6、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公司、企業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3)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4)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行為的;(5)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介紹 *** 行為的。7、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從犯。8、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2)預備犯。9、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犯罪。10、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1)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2)未遂犯;(3)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時的教唆犯;(4)自首的;(5)有立功表現的。11、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1)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2)累犯;(3)刑法分則部分從重情節參見《刑法》分則。
【法律依據】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三章第十條對于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刑法關于詐騙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你好,關于 刑法 關于 詐騙罪 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以下內容你可以看看,一、刑法條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司法解釋 (一)201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_的解釋》(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就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3000元至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_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第二條 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_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 喪失勞動能力 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三條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刑法第三十七條、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二) 一審 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三)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 主犯 的; (四)被害人諒解的; (五)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條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近親屬諒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詐騙近親屬的財物,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具體處理也應酌情從寬。 第五條 詐騙未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為詐騙目標的,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定罪處罰。 利用發送短信、撥打電話、互聯網等電信技術手段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發送詐騙信息5000條以上的; (二)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的; (三)詐騙手段惡劣、危害嚴重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達到前款第(一)、(二)項規定標準10倍以上的,或者詐騙手段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嚴重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第六條 詐騙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別達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達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詐騙罪既遂處罰. 第七條 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 共同犯罪 論處。 第八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 招搖撞騙罪 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案發后_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 孳息 ,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占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 扣除。 第十條 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 債務 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 (二)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 (三)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 (四)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第十一條 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準。 (二)根據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行為,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 至10萬元以上的,應以詐騙罪追究上述人員“數額較大”的刑事責任;數額在20萬至30萬元以上的,應以詐騙罪追究上述人員“數額巨大”的刑事責任(雖然這一解釋對犯罪數額的規定與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一致,但是,認為應以詐騙罪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的見解,值得肯定——編者說明)。 (三)根據2000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_的解釋》第九條,以虛假、冒用的 身份證 件辦理入網手續并使用移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四)根據2002年4月10日最_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生產、買賣武裝部隊車輛號牌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使用偽造、變造、 盜竊 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依照詐騙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根據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于通過偽造 證據 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 民事訴訟法 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閉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有指使他人作偽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 妨害作證罪 追究刑事責任(對 訴訟 欺詐侵財行為的定性雖有分歧,但多數說認為構成詐騙罪,故該答復是否合理,值得研究——編者說明)。 (六)根據2003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有關詐騙罪的規定定罪,依法從重處罰。 (七)根據201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以使用為目的,偽造停止流通的貨幣,或者使用偽造的停止流通的貨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三、詐騙罪刑指導意見 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就詐騙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如下: 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宛里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3個月拘役至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蛩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在最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 犯罪構成 的犯罪_實增加 刑罰 量,確定基準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量刑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的量刑規定?
第八十條規定為: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如下: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于2012年3月14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法院不會依據程序法判刑。因為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刑期、刑種《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期間的耽誤與恢復}當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案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一,二
刑事訴訟法八十一條和八十二條的內容為:第八十一條 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二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通緝在案的;
(三)越獄逃跑的;
(四)正在被追捕的。
刑事訴訟法法定量刑的介紹就聊到這里吧,感謝你花時間閱讀本站內容,更多關于刑事量刑規定、刑事訴訟法法定量刑的信息別忘了在本站進行查找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