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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1、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是國家的治安機關,是各級人民 *** 的職能部門,是行政執法機關,擔負著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的重任。
2、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什么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以下職權:(1)立案權。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有權決定立案、不立案或撤銷案件;(2)偵查權。負責對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3)執行權。
3、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
4、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 依法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 決定、執行強制措施; 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等。
5、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 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6、負責協助省公安廳做好國際刑警組織涉及本市的聯絡工作。
哪些人有權提出上訴,上訴要滿足那些條件
1、法律分析:有權提出上訴的主體是: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上訴要滿足的條件:必須有適格的上訴人;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2、法律分析:上訴要滿足以下條件:必須有適格的上訴人。被告人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必須符合法定的上訴期限。
3、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二)行政訴訟的上訴主體: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有權提起上訴。
4、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提起上訴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并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5、上訴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必須有適格的上訴人。上訴必須是受到判決或裁定直接影響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經當事人授權委托的訴訟代理人。 必須針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這意味著判決或裁定必須已經經過了一審或二審程序,并且已經生效。對于未生效的判決或裁定,不能進行上訴。
刑事訴訟當事人有哪些權利有哪些
刑訴法中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有權的權利有在刑事訴訟中有權: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在法庭調查時在刑事訴訟中有權,經審判長同意在刑事訴訟中有權,可以向被告人發問。當事人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證人、鑒定人發問。當事人對公訴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刑事 訴訟當事人 有以下權利: 進行陳述的權利。 委托辯護人 的權利。 法庭調查時向被告人發問的權利。 向法庭出示的物證有辨認的權利。 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 申請重新鑒定 或勘驗的權利。
被告人、被害人有進行陳述的權利。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分別進行陳述。被告人如果承認起訴書中的指控,應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進行陳述在刑事訴訟中有權;如果不承認起訴書中的指控,則可提出自己無罪的意見。被害人可以針對起訴書中指控的犯罪陳述自己受害的經過和有關的訴訟請求。
被害人: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具有控告權和獲得賠償的權利。 自訴人:對犯罪行為直接受到損害,自行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犯有犯罪行為,尚未經審判確認有罪的人。 被告人:被控告犯有犯罪行為,并已進入審判程序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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