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對討債的違法規定
1、非法收取費用。討債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債務人的費用,更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收取債務人的費用。
2、恐嚇。討債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恐嚇債務人,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3、毆打。討債機構不得采取毆打等強制性措施,不得侵害債務人的人身安全。
4、損害債務人財產。討債機構不得損害債務人的財產安全,不得占有債務人的財產。
5、其他違法行為。討債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侵犯債務人隱私、違反商業信譽等違法行為。
2017年,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做好催收服務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催收服務行業的相關規定,對討債行為的違法行為做出了詳細的規定。首先,對討債機構實施了嚴格的費用管理,明確了不得收取費用的規定,以及不得恐嚇、毆打、損害債務人財產等行為的規定。其次,要求討債機構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不得采取侵犯債務人隱私、違反商業信譽等違法行為。
從2017年對討債行為的監管可以看出,討債機構和債務人都應該遵循法律法規,嚴格執行規定,以確保催收服務行業的健康發展。通過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詳細介紹,討債機構和債務人能夠更好地了解相關規定,從而做出正確的判斷,規避違法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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