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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關于回避制度的規定是什么?
1、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行為之禁止】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2、刑事訴訟法對于回避制度的法律規定:(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第三十二條 本章關于回避的規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規定要求回避、申請復議。民事法律對回避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審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辦案人員的回避制度
辦案人員回避制度如下:如果辦案人員出現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與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等情形的,應當回避。
法律分析:公安辦案指回避制度是指公安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辦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公安辦案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辦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適用范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法律分析:公安辦案指回避制度是指公安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回避,不參與案件辦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公安辦案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辦理的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行政處罰機關申請回避。
法律主觀:第一條 回避制度是指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時,不應參與該案件調查處理的制度。 第二條 辦案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案件調查處理人員應自行回避,當事人也有權向 行政處罰 機關申請回避。
中國 *** 紀律檢查機關的案件檢查工作條例在第六章中詳細規定了辦案人員的行為準則和回避制度。首先,第四十五條規定了辦案人員必須嚴格遵守的紀律,包括: 任何情況下,辦案人員不得使用違反 *** 或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被調查人或相關人員,確保調查過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民警回避的法律規定
1、法律分析:如果與所辦案件有利害關系,需依法回避。
2、法律分析: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決定。辦案民警的回避由所屬縣級公安局或區公安分局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3、法律分析: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需要回避的,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人民警察的回避是由誰決定?
1、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決定。
2、人民警察回避一般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回避是指司法人員由于對本案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而不參加該案的偵察、審判等活動。
3、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中的回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什么?
1、《刑事訴訟法》有因回避規定是《刑事訴訟法》第28條,29條當中明確的規定了,有5種回避的情況。比如說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情況之下,都是需要申請回避。
2、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回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4、所謂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以外的某種關系,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同學關 系、朋友關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 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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