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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與會見介紹信有什么區別
個人認為沒什么區別。但實際操作中,一般會見的用會見介紹信,但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及法院審判階段就采用公函。如真說到區別的話就是:用介紹信的,會見一次用一次;如是采用公函的,公函可用于整個階段的結束。
[img]什么情況下,公安機關不許可律師的會見要求?
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前不允許會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不許可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并說明理由。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機關應當許可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擴展資料
一、偵查階段律師會見方式。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后應當依法安排會見。
1、普通刑事案件。我國刑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 *** 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辦案部門對辯護律師提出的會見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后四十八小時以內,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除有礙偵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的決定。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律師會見
律師會見函是需要單獨收取費用的嗎?
律師會見函是律師進行會見的要件之一,你對律師進行委托后,該函不收取任何費用。
一般一個較復雜的案件律師會進行多次會見,每次均需要一份律師會見函。
律師會見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偵查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所需要的相關證件及手續:
1、律師執業證及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2、授權委托書;
3、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函》;
4、律師事務所出具《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其中,1-3是律師向辦案機關所出具的材料;1、2、4是律師向看守部門所出具的材料,此外律師在向偵查機關出具1-3之后,偵查機關會出具一份“關于會見的公函”,此函律師應同1、2、4一起向看守部門提交。
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還應向看守部門提交辦案機關出具的《批準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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