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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請延期開庭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法院確定了開庭時間以后又向后延期的決定只要有正當理由就是合理的,在《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當中也明確規定,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以后發現有遺漏的罪行的,或者因為其他情況需要補充偵查的,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
如果當事人有重大疾病,可以以第(1)點為理由申請延期開庭。如果當事人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納入第(4)點作為延期開庭的理由,需要做的就是寫一份延期開庭申請書,遞交到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們決定是否延期開庭。
刑事案件 延期審理 的情形都有哪些 根據《 刑事訴訟法 》 第204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 公訴 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事訴訟中哪些情況下可以延期審理
1、法律主觀: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 延期審理 : (一)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 公訴 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
1、延期審理的情形刑事訴訟延期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刑事訴訟延期的條件;(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刑事訴訟延期的條件;(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3、一般來說,延期審理最長可以延期三個月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有幾種情形
法律主觀: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包括: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刑事訴訟 的 延期審理 有幾種情形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 公訴 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延期審理情形包括以下幾種:首先,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進行重新鑒定或勘驗的。其次,如果檢察人員在審查提起公訴的案件時發現需要補充偵查的必要,有權提出建議。再者,當出現申請回避情況,影響審判進行,也可導致延期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事訴訟的延期審理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延期審理的情形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刑事訴訟 的 延期審理 有幾種情形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198條的規定,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需要通知新的 證人 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檢察人員發現提起 公訴 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刑事訴訟延期的條件,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延長羈押期限為7天的條件有刑事訴訟延期的條件:案發復雜并且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不宜交付審判的案件、交通不便的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取證困難的案件等,對于上述情況的案件是可以延長羈押期限的。
《刑事訴訟法》延長羈押期限二個月情形有交通十分不便而且是邊遠地區的重大案件刑事訴訟延期的條件;再者就是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同時還有犯罪涉及到的面比較廣,而且所存在的取證比較困難的重大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如果是涉及到一些比較情況復雜的案件或者是已經到期還不能夠終結的案件那么可以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有特殊的原因,在很長的時間內,都不能夠將復雜的案件進行交付和最終審理,那么還要再申請批準延期。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情形有哪些刑事訴訟延期的條件?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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