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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1、【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刑事訴訟中證人坐哪兒,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刑事訴訟中證人坐哪兒,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2、法律分析:舉證責任的概念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就是公訴方和辯護方在審判中向法庭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之案件事實的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五十一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3、法律主觀:刑事訴訟當中的證明責任是怎樣的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4、根據相關規定,刑事訴訟中證人坐哪兒我國刑事案件的證明責任分配規則可概括為以下幾點:(1)在公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2)在自訴案件中,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罪證的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
5、法律分析: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分擔如下:(1)人民檢察院負有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刑事訴訟中證人坐哪兒;(2)自訴案件的自訴人應當對其控訴承擔證明責任刑事訴訟中證人坐哪兒;(3)在例外情況下,被告人應當承擔提出證據的責任。
法庭的座位安排
刑事法庭的犯人坐在中間,被職員的座位、證人席和被告席包圍著。法律分析簡易法庭中間有三張桌子,主審法官坐在中間,兩邊有法官。左邊有一張桌子。書記官的兩側是原告和被告。左邊是被告,右邊是原告。正前方是禮堂這取決于是什么樣的訴訟。刑事訴訟的席位安排不同于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在刑事訴訟中法院的座位安排如下: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公訴人席,另一邊是辯護人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方座位一般與辯護人座位在一起,如果人數特別多,可能會另外安排。
這個要看是哪種訴訟。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座位安排不同。不變的部分是:法庭旁聽席正對面的正中間是審判長,審判長兩邊是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坐在審判人員席位的下前方。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審判人員座位的兩邊,一邊是原告席,另一邊是被告席。證人席一般是正對審判人員。
標準的民事、行政案件法庭布局:A處是法官的座位,一般都是3個座椅,中間的一個比兩邊的兩個高些。獨任制審判時,只有一個法官,坐在A中間的座椅上。合議制審判時,三個審判人員,審判長坐中間,其他兩個法官(或人民陪審員)分坐兩邊。B處是書記員的座位。
刑事被害人可以做為證人嗎
被害人不可以作為證人。被害人不可以作為證人,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并且知悉案情的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并且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主觀:被害人不能作為證人。證人是指除當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況并向司法機關陳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況的訴訟參與人,且只能是自然人。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分析:不可以,證人必須是與案件無利害關系并且知悉案情的人,被害人的陳述可以直接當證據使用,不算證人證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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