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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法律問題問答100篇——刑事篇2
申請取保候審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7條,滿足以下條件: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處理完畢。
《問個律師先:刑事篇》是一本實用性極強的法律書籍,旨在幫助普通民眾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刑事法律問題。本書內容全面,深入淺出地講解了刑法學的基本知識,使原本沉悶的法律知識變得親切易懂。本書以現行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為基礎,結合作者豐富的辦案經驗,為讀者展示了實踐中的法律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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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學的角度來看,刑事經典案例100篇可以幫助人們學習刑事法律的基本原理,如構成要件、證據的確定、定罪的標準以及刑罰的適用等方面。比如,蔣學蓉案件中的賠償問題,揭示了我國刑事賠償制度的發展與運作,為讀者提供更深入的思考和分析案件的觀點。總之,刑事經典案例100篇是一本非常值得閱讀的書籍。
十條法律小常識 如果你在街頭看到有人兜售小國旗,你一定要知道這種小國旗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是不允許使用的。如果你僅僅是想裝飾你的案頭或房間,那么請你使用鮮花,而不要使用國旗。
所有的刑事案件一定要起訴嗎?關于法定不起訴是怎樣規定的?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1條或173條規定的,作出不起訴決定。不起訴主要分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存疑不起訴三種。
檢察院能不起訴,即如果案件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即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等,檢察院可以作不起訴的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四種情形: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附條件不起訴。
法律分析: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說:人民檢察院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3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意見進行復議、復核。
一般要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需要刑事處罰的,都需要經過法院來定罪處罰;可能不經過法院的情況是一種,就是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其犯罪行為,可能存在不負刑事責任、決定不起訴等情況。法律分析所有犯罪行為都要經過法院來定罪,需要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先定罪,在量刑。罪刑法定原則是中國刑法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
刑事案件中的證據是否都可以使用?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什么意思...
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由法官依職權或者依當事人申請啟動刑事訴訟法問答,通過對非法證據進行審查、調查刑事訴訟法問答,最終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的規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源自于美國刑事訴訟法問答,主要是用于對抗國家機關暴力執法、保障當事人人權。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說,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通過暴力刑訊逼供等相關的方式所獲得的證據需要排除。非法搜查取得的證據是需要排除的。新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是采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方式搜集出來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應當排除。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獲取的信息和物品進行排除,不允許作為定罪依據。該規則旨在保護公民的權利,防止非法手段獲取證據,以確保司法公正。非法證據通常指通過非法搜查、監視、誘供或非法扣押等方式獲取的證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通常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使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在刑事審判中被采納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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