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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是什么
刑事訴訟管轄的分類如下:職能管轄:公、檢、法三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分工明確。公安機關負責偵查各類刑事案件,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人民檢察院主要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自訴案件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管轄:涉及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
刑事訴訟管轄的種類分為職能管轄與審判管轄兩部分。職能管轄中,公、檢、法機關分工明確,其中,公安機關主要負責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人民檢察院負責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自訴案件則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審判管轄則包含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刑事訴訟法中的管轄種類主要有三種: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專門管轄。級別管轄指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重要程度,將案件指定由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審理。地域管轄是指刑事案件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也可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專門管轄。
刑事訴訟管轄,是指公檢法機關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以及審判機關系統內部在審理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種類包括:職能管轄。(1)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3)自訴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地域管轄的種類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一)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民事案件以作為訴訟的特定法律關系或者標的物所在地為標準而確定的管轄(二)專屬管轄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 地域管轄的種類可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和選擇管轄。
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規定條文
1、屬地管轄原則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級別管轄原則: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專門管轄原則: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3、【法律分析】:根據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案件的管轄權按照以下標準確定: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管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法院刑事案件的管轄范圍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管轄分類:最高人民法院 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 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基層人民法院 除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
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分析:范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法律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審判管轄,是指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職權范圍,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之間、普通人民法院與專門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級別管轄,是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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