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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再審法律依據
1、院長發現程序啟動再審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該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法律分析:依據新的民事訴訟法第198條,法院依職權提起再審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5條再審規定如下: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二審已終審裁定了還可以再訴訟嗎
1、終審判決后民事訴訟后再次裁定,不可以上訴民事訴訟后再次裁定,但可以申請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2、二審判決后不可以上訴。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后不能再上訴。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
3、可以,二審終審結束后符合條件的案件可以申請再審。再審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一種糾錯程序,即審判監督程序。在民事判決或裁定生效后,申請再審需考慮以下條件:主體條件:案件當事人、當事人死亡時權利義務繼承者可以申請再審;案外人在生效判決損害其民事權益的特定情形下也能申請再審。
4、可以申請再審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定包括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裁定,以及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
5、我國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這意味著案件在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理后即告終結,不允許再進行上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最終的判決或裁定。所謂二審終審制,指的是無論何種類型的案件,其審理過程通常不會超過兩級法院。
重復起訴已判決法院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民事訴訟后再次裁定,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遇到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重新起訴的處理: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另外,根據《民事上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已經受理的,也應當作出駁回起訴裁定。
重復起訴的處理方式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對于已經立案的重復起訴,法院應當裁定駁回;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通常包括: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
一旦識別出重復起訴的情況,法院會進一步審查起訴材料。這包括對起訴狀的審查、證據的核實以及對相關法律規定的應用。通過審查,法院將確定是否構成重復起訴,并據此作出相應處理。處理重復起訴 對于重復起訴的處理,法院會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措施。
如果案件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法院將指導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對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當事人再次起訴,法院會建議其申請再審,除非是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此外,對于特定類型的案件,法院將設置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規定。若在該期限內原告提出重復起訴,法院將不予受理。
訴訟當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訴,沒有提出上訴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其民事訴訟后再次裁定他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民事案件發回重審依據是什么
1、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依據是民訴意見,民訴意見第181條規定了案件被發回重審的一些適用情形,比如一審的過程當中和本案相關的一些重要人員沒有進行回避,有證據證明一審的整個審理過程已經違反了法定程序,還有就是法庭沒有作出判決的這些情形。
2、發回重審制度是民事訴訟程序確立的一項重要制度。發回重審是二審法院經過對一審上訴案件審理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一審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或者一審判決遺漏當事人、訴訟請求等四種事由;由二審法院作出撤銷一審判決的裁定,將案件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理的審判制度。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二審判決遺漏了應當參加的當事人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裁定撤銷二審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2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中的二年為不變期間,自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計算。
4、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5、可以發會重審一次,如果是程序問題,沒有次數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條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6、法律分析:原判決基本事實認定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可不可以受理
1、應當受理的不予受理,剝奪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于違法行為。不應當受理的予以受理,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同樣屬于違法行為。因此,對于審判實踐中遇到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情形,應當依據法律規定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件具體分析,以確保當事人正當行使訴訟權利和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
2、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3、當事人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如果遇到重復起訴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如果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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