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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是指哪些人
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所謂的“近親屬”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款明確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上述人員。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與民法或行政法中規定的近親屬范圍是有所不同的,民法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刑事訴訟法所稱近親屬包含:夫婦、父母、子女、手足等直系血親及姻親。然而,各類法律對近親屬的界定不盡相同。例如,在行政訴訟中,近親屬范圍擴大至:配偶、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屬。
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扶養、贍養關系的親屬;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刑事近親屬的范圍
在刑事案件中,所謂的“近親屬”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款明確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上述人員。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律分析:近親屬的范圍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近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的親屬。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我國刑訴法規定的近親屬有什么權利?
關于刑訴法近親屬的權利主要指的是近親屬具有在審判犯罪嫌疑人時出庭佐證的特免權刑事訴訟規定的近親屬,由于我國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如實佐證的義務,但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如果不如實作證就違反了法律規定,如果如實作證就會對自己的親人不利,為了避免這一情況,刑訴法作出了近親屬可以特別免除出庭佐證的規定。
法律分析:近親屬做為辯護人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查閱案卷材料的權利。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調查取證的權利。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近親屬享有的權利包括: 不必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不必舉報犯罪行為。 有權申請法律援助,以便在必要時獲得辯護。 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確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刑訴法》近親屬的權利是可以不出庭作證或者舉報犯罪,以及申請法律援助、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刑事訴訟法中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有出庭佐證特免權。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股東:“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訴法中近親屬的權利主要是出庭佐證特免權。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可以強制沒有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刑事訴訟規定的近親屬你所謂的親屬拒證權應該是指法院不得強制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出庭作證的規定。新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確有該規定。但是不能強制近親屬出庭作證與近親屬之間的窩藏包庇仍然構成犯罪完全是兩碼事。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
刑訴法中近親屬的界定
刑訴法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六項規定,“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所稱近親屬包含:夫婦、父母、子女、手足等直系血親及姻親。然而,各類法律對近親屬的界定不盡相同。例如,在行政訴訟中,近親屬范圍擴大至:配偶、父母、子女、親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屬。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然而,刑事訴訟法中的“近親屬”定義則較為有限,僅涵蓋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不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以及法律中定義的兄弟姐妹的更廣泛含義,只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近親屬”主要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即指與案件當事人或被害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關系的人。 他們在刑事訴訟中具有一定的訴訟地位,并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和負擔一定的訴訟義務。其活動對刑事訴訟的發生、發展與終結起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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