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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是起訴條件,內容是“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訴法》一百四十一條的內容是: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主要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情況,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這一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確保了案件的審查起訴工作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活動包括哪些
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哪些事項涉及刑事訴訟,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其中哪些事項涉及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是指審判機關(人民法院)、檢察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偵查機關(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等)在當事人以及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哪些事項涉及刑事訴訟:起訴。這是刑事訴訟的起始階段,由檢察機關或自訴人提出,目的是啟動審判程序。起訴環節會確定案件的基本事實、證據以及適用的法律條款。偵查。在起訴前,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會進行偵查,搜集證據,查明事實真相。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五個階段: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立案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進行審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交付偵查或審判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主要包括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
訴訟法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類別。解釋如下: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解決民事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民事訴訟主要解決的是關于財產權益、合同、侵權等私法領域的糾紛。
刑事訴訟自訴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1、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輕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實、情節較為輕微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刑事訴訟當中的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受害人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對這類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直接準備相關的證據材料,到人民法院起訴。
3、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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